Page 72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三期
P. 72

6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三期




                                           參、山地原住民鄉之定位


                 原住民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分為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其身分劃分的依據出現在原住民身
            分法第 2 條之規定,「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
            定外,依下列規定: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

            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
            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
                     11
            案者。」 就本條條文可以發現,此種劃分方式乃追溯於日治時期,這樣的劃分方式其實不無疑問,尤
                                                                    12
            其最近研擬平埔原住民的身分問題,這又成為了關注的焦點 。但早在省縣自治法的時代。該法第 17 條
            第 3 項對於原住民參政即有特別規範,「省、縣(市)、鄉(鎮、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

            以上者,於前項總額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省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有山地
            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省議員、縣議員名額。各選舉區選出之省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
            在四人以上者;縣(市)議員名額在五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同時第 37 條亦規定,山地鄉
            之鄉長必須要由山地原住民擔任。其更早的淵源可以追溯至光復初期,臺灣省政府前於民國 34 年起針

            對山地特殊行政狀態,建立行政體制,即劃編山地鄉村鄰,將日本時代原有理蕃區域按照地方行政體
            制,根據山地地理環境及交通情形,劃編村鄰,建立鄉公所及代表會,並委派原住民(當時稱山胞)任
                                                                                                 13
            鄉長(後改為選舉)。民國 34 年底至 35 年成立了山地鄉公所,全省 12 縣計分 30 個山地鄉 、217 村,
                       14
            而沿用至今 。而如果去追本溯源,則這樣的作法可以說是從日本人治理高山族的政策說起,日本人將
            原來受清國統治的「熟番」平埔原住民與漢人都稱之為本島人,而原未受清朝統治的生蕃,則作為蕃人
                                                                         15
            來統治,其所居的地方則是蕃地,而之後就演變成前述的山地鄉 。
                                                                        16
                 除了山地鄉外,原住民族委員會並劃了 25 個原住民平地鄉 ,這 55 個原住民鄉鎮被視為原住民地
            區,又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5 條規定:「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
            業機構,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一、約僱人員。二、駐衛警察。三、技




            11  目前原住民身分法正在修正當中,主要乃是因應平埔原住民被承認的問題,參見http://www.appledaily.com.
               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817/1184420/(2017 年 10 月 5 日瀏覽)。
            12  http://www.matataiwan.com/2016/10/10/pepo-recognition-tsai-ying-wen/(2017 年 10 月 4 日瀏覽)。
            13  30 個山地鄉包括:台北縣烏來鄉(新北市烏來區)、桃園縣復興鄉、新竹縣尖石鄉、五峰鄉、苗栗縣泰安
               鄉、台中縣和平鄉(臺中市和平區)、南投縣信義鄉、仁愛、嘉義縣阿里山鄉、高雄縣桃源鄉(高雄市桃源
               區)、三民鄉(高雄市那瑪夏區)、茂林鄉(高雄市茂林區)、屏東縣三地門鄉、瑪家鄉、霧台鄉、牡丹
               鄉、來義鄉、泰武鄉、春日鄉、獅子鄉、台東縣達仁鄉、金峰鄉、延平鄉、海端鄉、蘭嶼鄉、花蓮縣卓溪
               鄉、秀林鄉、萬榮鄉、宜蘭縣大同鄉、南澳鄉。
            14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91 年 1 月 23 日臺(91)原民企第 9101402 號函。
            15  王泰升,第捌講:行政組織及作用(上)─台灣近代行政法史,月旦法學雜誌第 69 期,2001 年 2 月,頁
               164-165。
            16  新竹縣關西鎮、苗栗縣南庄鄉、獅潭鄉、南投縣魚池鄉、屏東縣滿洲鄉、花蓮縣花蓮市、光復鄉、瑞穗鄉、
               豐濱鄉、吉安鄉、壽豐鄉、鳳林鎮、玉里鎮、新城鄉、富里鄉、台東縣台東市、成功鎮、關山鎮、大武鄉、
               太麻里鄉、卑南鄉、東河鄉、長濱鄉、鹿野鄉、池上鄉。



                                                           62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