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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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三期
題。而且原住民區辦理之自治事項規範於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3,範圍不可謂不小,而就財源上來說,
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之 7 規範如下:「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依下列因素予以設算
補助,並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一、第八十三條之三所列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
項。二、直轄市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三年度稅課收入平均數。三、其他相關因素。前項補助之項目、程
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洽商山地原住民區定之」。於此,原住民區雖有自治事項,但卻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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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權,全然仰賴直轄市政府之補助,對此即有不平之鳴 。其實在整體的地方制度上或者是國家政策
上,原住民的自治本來就是一個必須要全然檢討的問題。
而在山地原住民區區民代表會的選舉上,依據地方立法機關準則第 8 條規定,「山地原住民區民代
表會代表總額,以改制前各該山地鄉民代表會代表名額為準;如因人口變動有增加必要者,準用前條第
一項各款規定辦理。山地原住民區平地原住民選出之代表名額,按平地原住民人口與總人口比例選出;
平地原住民人口達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項總額內至少應有代表一人。山地原住民區各選舉區選出之
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山地原
住民區選出之平地原住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
人。」於此之下,非原住民之選舉與被選舉權似乎不復存在。不過由於該條文指出,山地原住民區民代
表會代表總額,以改制前各該山地鄉民代表會代表名額為準;如因人口變動有增加必要者,準用前條第
一項各款規定辦理。而此前如果各鄉鎮依其人口數規劃有非原住民之代表者,則改制後也會有代表。整
體來說,除了解決選舉的問題,基本上來說,原住民行政區也普遍存在著財源的問題,而在沒有固定的
財源僅仰賴補助的情況,說真的這樣的自治很難得到成果。反而,想要藉由鄉鎮市改制為行政區而想要
一併改變的弊病,例如人事任用的問題,會隨著選舉的沒有結束,而無法改變,這樣到底是好還是壞,
仍待考驗。
伍、部落公法人的設置-兼給部落公人組織設置辦法草案的一點建議
國民黨自從撤退至臺灣後,旋即在台灣全島實施地方自治也為未來的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礎。不過在
原住民自治上面來說,除了在地方自治中強調原住民議員外,僅有山地鄉鄉長由山地原住民擔任,是否
屬於自治,不無疑問,況且由於直轄市升格改制後,也帶來山地鄉組織的變化,是否與此前的自治相同
仍有待觀察。此外,原住民族基本法此前又獲修正,增訂第 2 條之 1,「為促進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
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部落之核定、組織、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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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之組成、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於此之下,各部
落與各地方自治團體間之關係仍有待界定。不過這樣的作法對於長期以來的自治行政不甚發達的臺灣來
說,這乃是一個重大的突破。我們除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長期以來發展即不正常,除了農田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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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幾乎沒有此種例子 。設置公法人乃是一個極度的理想狀況,因為公法人可以作為一個行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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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承擔義務並授與權利 。其與監督者之間的關係,則必須要依據法律來規制,通常在此僅有合法性
20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215/35642777/(2017 年 10 月 1 日瀏覽)。
21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201/743762/(2017 年 10 月 4 日瀏覽)。
22 李震山,行政法導論,修訂九版,2015 年,頁 80;吳志光,行政法,修訂八版,2017 年,頁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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