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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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三期



            方自治行政有些許之不同。但是暫且放下這理論上的討論,回到實際上的自治行政來討論時,由於我們
            的地方自治也不是很完整,所以連帶著在實務面上原住民自治行政的操作也有難度。傳統以來僅規定一

            個山地鄉鄉長要由山地原住民來擔任,事實上來說絕對稱不上是一種自治,但是在實務操作上,選舉卻
            成為大家最重視的一件事情。而部落公法人的出現,讓原住民自治的單位從以前的行政區域操作,變成
            更符合人類學、社會學的部落時,讓這個部落可以有權利義務,似乎是正面的發展。換言之,不過部落
            公法人,這個嶄新概念的出現,有助於自治行政的變革,不過要怎樣落實但仍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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