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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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保護困境與突破 3
貳、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之發展
一、法制依據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
化。」該項規定之法制落實,關於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之法制發展,始於「原住民族基本法」,
促成本條例之完成立法。
94 年 2 月 5 日制定公布之「原住民族基本法」,其立法目標揭示於第 1 條,在於「保障原住民族基
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除了於第 10 條明文揭示:「政府應保
存與維護原住民文化。」其中與智慧財產權有關者,為第 13 條規定:「政府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
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應予保護,並促進其發展;其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該項立法象徵我國正
式以法律承諾對於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之保護,更由於該法第 34 條規定:「主
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本條例於 97 年 2 月 5 日前
完成立法,係唯一於法定期限完成立法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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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3 條規定雖係本條例之立法依據 ,惟在此之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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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年間即已委託台灣大學法學院蔡明誠教授完成草案 ,91 年 11 月提出於立法院審議,直到 96 年底始
完成立法程序,而另一部「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條例」草案,雖同時送進立法院,卻因爭
議過大,於 97 年 4 月 14 日立法院第 7 屆第 1 會期內政委員會第 13 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一次之後,即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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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依據立法院「屆期不續審」之原則 ,而未有進一步推動。
二、子法訂定
依據行政院所頒布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規定,法律制定或修正公布後,主管部會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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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個月內完成相關子法,落實執行法律 。本條例在 96 年制定公布後,原民會曾於 97 年委託台灣大學法
學院蔡明誠教授研擬相關子法草案,然而,因條例內容爭議頗多,相關子法之發布一直延宕。監察院李
炳南、周陽山及馬以工三位監察委員於 101 年 11 月所提出之調查報告,曾就此提出指正,並認為「臺
灣幅員較小卻對傳統智慧保護設有高門檻,如此反而無法促成實際執行之成果,致徒託空言而無實益,
4 原本,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係於原住民族基本法之前身,原住民族發展法草案以專條保護,後發展為專
章,到最終確立為專法保護,參閱蔡明誠,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法律保護,99 年 3 月 3 日於東華原住
民族學院民族講座文稿,第 6 頁。www.cis.ndhu.edu.tw/ezfiles/16/1016/attach/16/pta_261_1168928_58836.
doc,106.10.10.最後點閱。
5 請參照蔡明誠(計畫主持人)、林純如(協同研究人員),原住民族發展法草案關於保護原住民傳統智慧創
作之專章條文及說明,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委託,89 年 5 月 20 日。
6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3 條規定:「每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除預(決)算案及人民請願案外,尚未議決
之議案,下屆不予繼續審議。」
7 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6 點:「草擬法律制定、修正或廢止案時,對於應訂定、修正或廢止
之法規命令,應一併規劃並先期作業,於法律公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發布;其未能於六個月內完成發布
者,應說明理由並自行評估完成期限陳報行政院,其延後發布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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