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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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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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予儘速修法或增訂相關配套法令。」 原民會直到 104 年 01 月 08 日,始訂定發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
            創作保護實施辦法,104 年 03 月 13 日訂定發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

            法,104 年 11 月 12 日訂定發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申請案審議作業要點、104 年 11 月 13 日
            分別訂定發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認證標記授與及管理作業要點、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
            權證書核發及管理作業要點、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財產權專屬授權登記作業要點。



            三、宣導與輔導

                 本條例 96 年制定公布後,原民會除持續辦理本條例之宣導、說明會及培訓營外,並分別推動 99 年

            度「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計畫」、100 年至 102 年度「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試辦計畫-原住
            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示範性申請案實施計畫」、104 年度「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推動專案辦
            公室計畫-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標竿型申請案」及 105 年度「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一般
            型申請案輔導計畫」,公開徵求 16 族標竿團隊,輔導族群或部落提出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之

            申請。上述工作及計畫,均由原民會委託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成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
            護推動專案辦公室」,負責實際執行。計畫結束後,原民會改為增聘五位專職人員,繼續推動相關工
            作。



                             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之思考與調整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保護,屬於原住民族權益保障之一環,但其一路困頓,面臨極大挑戰,難
            以突破,主要在於未從原住民族歷史或角度,思考其權益之存在與維護方式,純粹以想當然耳之既有外
            在思維,強注於原住民族本身,令其不得不接受。解決之道,在於理解、協調與法制重新調整。
                 關於原住民族權益之保障,可以從「身分認同」、「歷史溯源」及「法律特別規範」三方面著手。

            「身分認同」及「歷史溯源」係從原住民族本身及外部,確認其特定族群、部落之存在,理解其於歷史
            上既有權益產生、存在及維護之發展動態,最後,以現代法律給予特殊規範,使其融入全社會之整體運
            作,達到和諧共存共享之理想境界。

                 原住民族「身分認同」,乃指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其本身及社會均必須肯定其存在之事實,並取
            得一定之法律地位。「身分認同」後始能衍生對於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之文化意識、文化認同及文化保
            存。「身分認同」之重要手段即「歷史溯源」,從歷史發展探究特定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形成、生活、文
            化及社會制度,並尊重其自主發展權益。
                 法治社會依賴法制之運作,達到人類社會各方利益之公平正義分配,原住民族屬於人類社會一份

            子,亦無自外之可能。如何承認原住民族既有權益與規制,協調納入整體法制,應透過理解、協調與法
            制重新調整而達到。對於原住民族或部落之權益應有「法律特別規範」,其目的並不在於給予特權,而
            係因理解並尊重其既有狀態,於存異中以求同。
                 現實情形下,諸多立法並未考量原住民族既有制度或歷史事實,乃致扞格難行。原住民族或部落透



            8  詳見監察院調查報告(調查委員:李炳南、周陽山、馬以工;派查字號:1000800484)第 14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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