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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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保護困境與突破 9
該新型專利被撤銷前,外界總認定其新型專利權係有效存在,將影響達悟族人之權益甚明。
(二)專利申請與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關聯性
無論係「拼板舟之結構」之新型專利權或係「拼板舟之方法」之發明專利權,均為達悟族人所關切
而期待獲得尊重及保護之傳統智慧,然「結構」及「方法」均為專利法保護之範疇,而本條例之保護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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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僅及於「表達」 ,立法政策上若堅持本條例僅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成果之表達」,則須於專利
法中規範「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成果」之「結構」、「方法」或「設計」之專利權議題,此又牽涉幾項考
量,包括:
1.是否不准非原住民族或部落申請「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成果」之「結構」、「方法」或「設計」之
專利權?
2.如何限制非原住民族或部落需經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始得實施「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成果」之
「結構」、「方法」或「設計」?
3.是否允許原住民族或部落,針對其「傳統文化成果」之「結構」、「方法」或「設計」,得不受
專利法既有之新穎性嚴格條件限制,獲得各項專利權?
智慧局於本案爭議發生後,積極與原民會協調,於 106 年 6 月 26 日發布施行「涉及原住民族傳統
智慧創作之專利申請案處理原則」,該原則除強化智慧局與原民會之協調聯繫管道之外,於第 6 點至第
8 點規範核駁之標準,而各該原則,有諸多待商榷之餘地如下:
1.第 6 點規定,專利申請案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時,審查人員除審查相關專利要件外,應於
審查意見通知書(函)請申請人修正、刪除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特定名稱、詞彙或慣用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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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復保留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特定名稱、詞彙或慣用語之理由 。然而,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
作之「特定名稱、詞彙或慣用語」,並非本條例保護之標的,若以本條例作為要求修正、刪除之依據,
顯然薄弱。智慧局之做法似乎係在專利申請形式要件上設定障礙,凡專利申請案有出現涉及原住民族傳
統智慧創作之特定名稱、詞彙或慣用語者,不問任何原委,即先要求申請人修正、刪除,除非申請人提
出申復要求保留,再由智慧局審查是否申復有理由。依法行政之程序上,智慧局應先取得法律依據,始
得要求申請人於專利申請案中,不得任意出現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特定名稱、詞彙或慣用語,
惟其因無法律依據,乃於本原則中,以行政優勢直接要求修正、刪除,申請人除非提出申復程序說明不
修正或刪除之理由,否則多在此原則之要求下,修正、刪除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特定名稱、詞
彙或慣用語。此等原則之設計,對於一般人之專利申請案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特定名稱、詞彙
或慣用語者,固然有立即阻絕之效果,其程序上卻有違反依法行政原則之嫌。
26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9 款將「創造織物之方式」及「與社會文化生
活相關之工藝、實用技術及使用之工具、工法」,分別納入「編織」及「民俗技藝」之保護範圍,若依本條
例第 3 條關於「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定義限於「文化成果之表達」,顯已逾越母法之授權,擴大保護
範圍,並不合法。
27 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專利申請案處理原則第 6 點:「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專利申請案,審
查人員除審查相關專利要件(新型為形式審查要件)外,應於審查意見通知書(函)中一併請申請人修正、
刪除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特定名稱、詞彙或慣用語,或申復保留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特定
名稱、詞彙或慣用語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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