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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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三期
2.第 7 點分別規定不同專利申請案審查意見通知書(函)中,關於要求修正、刪除涉及原住民族傳
統智慧創作之特定名稱、詞彙或慣用語等之法條依據。該項依據看似有理,其實僅係「暫定之推測」。
該原則規定,專利申請案之「名稱」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特定名稱、詞彙或慣用語者,或發明
及新型專利申請案之「摘要、說明書(專利名稱除外)或申請專利範圍」、設計專利申請案之「說明書
(專利名稱除外)」或專利申請案之「圖式」,涉及或註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特定名稱、詞彙或
慣用語者,或專利申請案之「圖式」註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特定名稱、詞彙或慣用語者,分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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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關於「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 」或「除必要註記外,不得記載其他說明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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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規定,通知申復、修正或刪除 。然而,若專利內容確實與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有關,即使未經所
屬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但非本條例保護標的或尚未經完成認定登記之標的,似無不准「冠以有關之
文字」之理由,亦無「不得記載其他說明文字」之情事,則第 7 點所稱之法律依據,尚需具體審核專利
申請案有無各該情事而適用,並非凡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特定名稱、詞彙或慣用語者,即必然
有「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或「不得記載其他說明文字」之情事。
3.第 8 點規定,若專利申請案已無不准專利之理由,惟申請案之名稱、摘要、說明書、申請專利範
圍或圖式仍有涉及或註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特定名稱、詞彙或慣用語,經通知申請人後仍未修正
或刪除,如審查人員判斷申復無理由時,應分別為以下之處理:
(1)「專利申請案之『名稱』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特定名稱、詞彙或慣用語,據『不得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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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關之文字』為由,予以核駁 。」在此原則下,如專利申請案之「名稱」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
之特定名稱、詞彙或慣用語,但其非屬「無關之文字」者,智慧局審查人員仍不得逕以核駁。以本案
「拼板舟之結構」之新型專利申請案為例,其內容確實屬於達悟族人傳統之「拼板舟之結構」,申請案
以「拼板舟」為名,並非「無關之文字」,智慧局仍應於完成形式審查後核准,依舊沒有解決本案非達
悟族人竟可取得「拼板舟之結構」新型專利之爭議。
(2)「發明及新型專利申請案之『摘要、說明書(專利名稱除外)或申請專利範圍』、設計專利申請
案之『說明書(專利名稱除外)』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特定名稱、詞彙或慣用語,不得以申請
28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4項規定:「發明名稱,應簡明表示所申請發明之內容,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
29 利法施行細則 23 條第 2 項規定:「圖式應註明圖號及符號,並依圖號順序排列,除必要註記外,不得記載
其他說明文字。」
30 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專利申請案處理原則第 7 點:「審查意見通知書(函)之法條依據,說明如
下:(一)專利申請案之「名稱」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特定名稱、詞彙或慣用語,發明以違反專利
法第 26 條第 4 項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新型以違反專利法第 112 條第 3 款暨專利法施行細
則第 45 條準用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設計以違反專利法第 126 條第 2 項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第 1 項規
定,「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通知申復、修正或刪除。(二)發明及新型專利申請案之「摘要、說明書(專
利名稱除外)或申請專利範圍」、設計專利申請案之「說明書(專利名稱除外)」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
作之特定名稱、詞彙或慣用語,以不帶法效通知申復、修正或刪除。(三)專利申請案之「圖式」註記原住
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特定名稱、詞彙或慣用語,發明以違反專利法第 26 條第 4 項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
第 2 項規定;新型以違反專利法第 112 條第 3 款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準用第 23 條第 2 項規定,「除必
要註記外,不得記載其他說明文字」通知申復、修正或刪除。」
31 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專利申請案處理原則第 8 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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