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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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三期
權。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特色,在於其非由個人獨力完成,而係由整個原住民族或部落全體共同形
成,代代相傳,並隨時依環境時空變化而調整,且無固定表達型態。當現代化社會日益強調「私有獨
占、個人表現」之法制設計與社會結構,然「公有共享、團體合作」則始終為原住民族或部落傳統之理
念及實踐,此種制度上之不同選擇與發展,無涉對錯,但需要被調和。各族群之文化並無好壞優劣,僅
有差異不同,其中需要尊重及包容,始有和諧共存之可能。
總統蔡英文於向原住民道歉之演說中已提到,將「與各族代表共同追求歷史正義,也會對等地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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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國家往後的政策方向 」,在此原則下,現代國家必須藉由「歷史溯源」,理解原住民族或部落對
於傳統智慧創作之觀點,依總統蔡英文所宣示,「透過制度化的設計,來緩和原住民族傳統慣習和現行
國家法律規範之間,日益頻繁的衝突」,則以「法律特別規範」其歸屬、保護及利用,或許為唯一可能
之道。
肆、近期相關爭議案件之解析
縱然迄今尚無任何案件依據本條例完成認定登記公告,卻有諸多涉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財產爭議案
件發生,該等案件引發原住民族不快,而若依本條例之規定,事實上並無法限制他人之利用,僅能透過
相關主管機關之技術性措施,或係私下之協調,始獲得勉強滿意之解決,顯示本條例之規範,未必真能
符合原住民族或部落之企求,而有進一步調整之必要。
一、106 年「台北文學獎」之「舞台劇本獎」首獎醜化賽夏族「小米女
神」案
本案係獲得 106 年「台北文學獎」之「舞台劇本獎」首獎之「來了!來了!從高山上重重地落下來
了!」,因使用賽夏族「巴斯達隘」(paSta’ay,即一般所稱「矮靈祭」)及雷女娃恩(Wa:on)之元
素,事先未獲族人同意,並將賽夏族傳統深信為「小米女神」之雷女,描述成「人間慾女」,引發賽夏
族人強烈不滿,認為係醜化、侮辱該族文化,乃發出聲明,要求作者公開道歉、刪除所有涉及賽夏族元
素之內容,後續並停止使用該劇本展演,同時要求主辦單位台北市文化局撤銷作者首獎資格、該獎項重
審。
嗣後,戴姓得主帶著重新修改之作品,親赴新竹縣竹東向賽夏族人道歉,承諾將刪除「巴斯達隘」
及雷女娃恩(Wa:on)之元素,並同意該獎項重審。賽夏族長老接受其誠懇回應及道歉,至於是否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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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項,則交由主辦單位決定 。
本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所保護之「智慧創作人格權」,於第 3 款明定,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專有禁
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智慧創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創作人格
13 同註 3。
14 參見「台北文學獎爆醜化 原民控:將女神變慾女」,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
new/20170620/1144480/,106.10.10.最後點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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