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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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保護困境與突破 7
權」。原住民族最關切者,係外族人對其傳統文化之尊重,就其傳統傳說或信仰,不得為不正當、不恰
當或違背其傳統之利用。賽夏族之「巴斯達隘」及「小米女神」之雷女,不僅係該族之傳統與傳說,
「小米女神」雷女更屬傳統上之信仰,具有相當神聖崇高之重要地位,不得任意歪曲或改變。本案作者
於劇本中將「小米女神」雷女描述成「人間慾女」,自然會引起賽夏族人不滿。至於將賽夏族人於特定
期間對傳說中之矮人紀念及涉及是否能豐收之傳統祭儀「巴斯達隘」,編成舞台劇任意公開演出,是否
恰當,事先並未徵得賽夏族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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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著作權法第 43 條規定,年代久遠已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人人均得自由利用 。「原住民
族傳統智慧創作」屬於代代相傳之傳統文化表達,起源於現代著作權法制建置之前,於著作權法制上,
屬於從未受著作權法保護之「公共所有(public domain)」範疇,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本條例基於尊重
並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表達」,特於第 4 條及第 6 條規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經原住民族
或部落申請,並由原民會認定並登記後,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受本條例之保護。探究該項認定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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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程序之真正目的,僅在確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表達」之範圍與歸屬 ,並不在於賦予權利。經過
多年實踐經驗,該項申請、認定及登記程序,至為複雜浩繁冗長,對主管機關與原住民族或部落,均屬
沉重負擔,迄今仍無任何一項「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完成程序,使得立法之美意成為口惠而實不至
之空談,更引發原住民族或部落之抱怨,制度上顯有重新更張之必要。賽夏族之「巴斯達隘」及「小米
女神」之雷女,並未被完成認定登記,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戴姓得主對賽夏族人之抗議,若不予
理會,堅持各該元素屬於人人得自由利用之「公共領域」之古老傳說,法律上並無限制其利用之依據。
二、106 年拼板舟申請新型專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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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元月,有高雄業者未經達悟族人同意,將拼板舟申請新型專利獲准 ,引發達悟族人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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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立委聲援主張修法,以保障原住民族文化權益 。業者雖對於申請專利未事先知會達悟族人致歉,
但強調該專利為新型專利,非發明專利,而且用途為教學用模型。其後,業者公開放棄該項新型專利,
始平息達悟族人之怒。
本案一方面應從新型專利之本質理解,另一方面也應考量專利申請與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之關聯性:
15 著作權法第 43 條規定:「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16 本條例草案第 4 條立法說明指出,「原住族民族智慧創作因地緣、群族等文化因素常具近似性,有時難以判
斷其歸屬,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認定制度,並採登記保護原則,以建立公示及公信制度,確定其權利內容,
爰明定受本條例保護之智慧創作,限於依法認定且經登記之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成果,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智
慧創作之認定標準。」,參見立法院第 6 屆第 1 會期第 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 1722 號,政府提案
第 10043 號行政院所提草案,政 54 頁。
17 註冊資料詳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檢索系統,http://twpat7.tipo.gov.tw/tipotwoc/tipotwkm?%21%21FR%
5EM526981,106.10.10.最後點閱。
18 參見「拼板舟淪為私人專利 高 潞 · 以用:泯滅達悟族文化」,https://today.line.me/tw/article/
f9358b104dbdfd0c49108feae7782a7a80a4f4f7050f2a4144b4076f6ac157f0,106.09.10.最後點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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