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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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三期




            (一)新型專利之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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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專利法,發明專利及設計專利較具價值,分別保護 20 年                            19  及 12 年 ,必須進行實體審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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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新型專利,因價值較低,僅保護 10 年 。由於專利審查耗時數年,為了避免價值低之專利審查案件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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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價值高之專利審查案件,專利法自 93 年 7 月 1 日起,對新型專利僅依第 112 條進行形式審查 ,包括
            請求標的是否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是否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是否違反說明書、申請專利範

            圍、摘要及圖式之法定揭露方式;是否違反一新型一申請原則;修正是否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
            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等等,並未就其是否符合專利實體要件進行審查,凡符合形式要件者,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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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專責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稱智慧局)即應准予新型專利權 。
                 對於僅經過形式審查之新型專利權,其權利內容仍處於不安定或不確定狀態,為防止專利權人不當

            行使或濫用權利,造成他人之損害,專利法規定新型專利權人必須先向智慧局申請,取得新型專利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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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始得對他人進行侵權警告 。智慧局於製作報告時,如發現有不符合專利法規定情事,將於報告
            中載明不符之比對說明,而任何人如認新型專利有違反專利要件之情形,亦得向智慧局提出舉發,撤銷
            該新型專利權。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因行使專利權所致他人之損害,除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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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且已盡相當之注意外,應負賠償責任 。
                 本案專利僅係「拼板舟之結構」之新型專利權,並非「拼板舟之方法」之發明專利權,達悟族人指
            出其「設計的結構錯誤」,「汙衊達悟族人的傳統文化」,顯然係與達悟族千年傳承之拼板舟有所不
            同,舉發後之實體審查能否撤銷私人企業取得拼板舟之新型專利權,其關鍵點在於申請人有無創新結構
            設計,而不在是否涉及達悟族之傳統文化智財。

                 本件「拼板舟之結構」之新型專利權,其權利範圍之請求項 1 主張:「一種拼板舟之結構,其包
            含:一船底板,該船底板具有兩個側邊……;兩側板……;以及至少一U型龍骨……。」此與達悟族傳
            統之「拼板舟」結構相同,均係以龍骨底板與兩側板接合而成;另請求項 2 主張:「如請求項 1 所述之
            拼板舟之結構,其中該側板正面及背面印有圖騰、黏貼圖騰貼紙或自行彩繪之圖案。」該權利範圍及於
            拼板舟結構上之「圖騰」及「圖案」,而新型專利係「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

            造或組合之創作」,二者顯然有極大差距,本案若進行實體審查,能否取得新型專利,非無疑義,然在


            19  專利法第 52 條第 3 項:「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20  專利法第 135 條:「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衍生設計專利權期限與原設計專利權期限
               同時屆滿。」
            21  專利法第 114 條:「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22  93 年專利法修正「將新型專利由實體審查制改採形式審查制,主要是參考世界上主要國家新型專利審查制
               度,均將技術層次較低之新型專利,捨棄實體要件審查制,改採形式審查,以達到早期賦予權利之需求。」
               參見智慧局「智慧財產權專欄」系列十一,https://www.tipo.gov.tw/dl.asp?fileName=系列 11-我國專利新制
               度-新型形式審查.doc,106.10.10.最後點閱。
            23  專利法第 113 條:「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形式審查認無不予專利之情事者,應予專利,並應將申請專利範圍
               及圖式公告之。」
            24  專利法第 116 條:「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
            25  專利法第 117 條:「新型專利權人之專利權遭撤銷時,就其於撤銷前,因行使專利權所致他人之損害,應負
               賠償責任。但其係基於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內容,且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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