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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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三期
壹、前 言
原住民自治的問題向來為台灣憲法與行政法當中比較不被重視的議題,絕大部分的民眾也不了解台
灣原住民被分為山地與平地的意涵為何?但是在行政實務上面來說,原住民自治行政確有一定的重要
性,尤以台灣之山地鄉以及直轄市中的山地行政區,都必須要由山地原住民擔任鄉長,而山地原住民行
政區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也是直轄市各行政區中唯一可以選舉區長者,然而,在六都架構確定後,目
前這些直轄市原住民行政區喪失了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可以發揮多少自治的功能呢?本文就此打算先
從台灣地方自治沿革說起,然後針對所謂的山地鄉地方自治行政作討論,最後如前所述由於近幾年五都
的升格,導致了部分的山地鄉例如原高雄縣的那瑪夏鄉、桃園縣的復興鄉以及台中市的和平鄉紛紛改制
為直轄市之區,在此之下,就喪失了地方自治的地位,連帶著原來的鄉鎮市長以及代表的選舉都被取
消。而歷經一屆的實施後,最後又修法使得原住民取得選舉區長以及區民代表,當然這樣的作法是否有
賦予到所謂的自治地位,而原住民族基本法於民國 104 年修法增訂了第 2 條之 1,其內容為:「為促進
原住民族部落健全自主發展,部落應設部落會議。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部
落之核定、組織、部落會議之組成、決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
之。」這是在我國農田水利會以及行政法人外被明白給予公法人地位的組織,不過近期間,反而有將農
田水利會改制為行政機關的傳聞。那未來的部落公法人到底可以扮演怎樣的角色呢?這個部分則是本文
最終要討論的部分。
貳、臺灣地方自治沿革
地方自治的組織架構在這幾十年有著根本性的改變,光復之初臺灣省政府尚未成立,中央政府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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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34 年 9 月 20 日制定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直到 36 年 5 月 16 日臺灣省政府始成立 ,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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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也展開了臺灣地方自治的歷史,而這一切跟此前發生的二二八事件的發生有關 。而臺灣光復之初,
臺灣共分為 9 市 8 縣,之後台北市與高雄市從省轄市升格為直轄市,奠定了一省二市的主要架構,直到
凍省後才又有變化。目前我們全台共分為 6 個直轄市與 11 縣、3 市。另外再有金門與連江兩個原來隸屬
於福建省的縣。然而,各縣市人口數差距甚大,例如最小的連江僅有 12547 人,新北市有 396892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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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原臺灣省之最大縣市-彰化縣,也有 1288346 人 。而這樣的變化,在人事組織上面有沒有帶來改
改變,我們將從不同的規範來看。
一、憲法之規範
憲法對於地方自治以及中央與地方事務的分配,於憲法的第十章與第十一章都有規範,不過比較特
別的是在這裡的地方自治的單元並沒有鄉鎮市,而僅有縣市的規定,另外並沒有原住民自治的規範,事
1 參見 http://www.tpg.gov.tw/(2017 年 9 月 5 日瀏覽)。
2 黃錦堂,省市政治體制之研究,月旦法學雜誌第 1 期,1995 年 5 月,頁 27;王泰升,第捌講:行政組織及
作用(上)─台灣近代行政法史,月旦法學雜誌第 69 期,2001 年 2 月,頁 165。
3 參見 http://www.ris.gov.tw/zh_TW/346(2017 年 9 月 25 日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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