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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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原住民族權益、領域與自治區發展的法制規劃研究 11
圖 8 原住民團體抗爭中針對轉型正義所製作的看板
曹瑞泰,2017 年 4 月 24 日拍攝於凱達格蘭大道
三、原住民族自治區的內涵與法制規劃
原住民族所主張與期待的原住民族自治權的依據,絕大多數引源自《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
而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之原住民族自決權相關記述,則是以《聯合國憲章》中記載的自決原則條款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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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 《聯合國憲章》第一章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聯合國的三個宗旨第二宗旨為「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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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且亦採其他良適方法拓展普遍和平。」 。另外,《聯合國
憲章》、《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
領》也都申明,所有民族享有自決權至關重要,根據此項權利,原住民族可自由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
自由謀求自身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
若依據《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 3 條原住民族享有自決權。基於這一權利,他們可自由決定
自己的政治地位,自由謀求自身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第 4 條原住民族行使其自決權時,在涉及其
27 1941 年,美國總統羅斯福和英國首相丘吉爾簽署內含民族自決原則的《大西洋憲章》。1942 年,中、美、
英、蘇等 26 個國家接納了《大西洋憲章》的內容,於華盛頓共同發表《聯合國家宣言》。繼之,1945 年聯
合國成立,50 餘國進一步簽署了《聯合國憲章》,憲章所敘及的民族自決原則成為國際上普遍認識的公約
原則之一。
28 2017 年 5 月 1 日檢索自聯合國網頁 http://www.un.org/zh/charter-united-nations/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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