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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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原住民族權益、領域與自治區發展的法制規劃研究 7
圖 6、圖 7 追求自治 魯凱族民族議會成立,來自高雄、屏東、台東等地 100 多名族人盛裝參加;
以及魯凱族民族議會「百合族旗」。
(中時,潘建志攝)2017/04/04 15
(二) 傳統領域與還我土地
最近這一波(2017 年起迄今)的原住民族權益抗爭風潮,起因於對原民會於2017 年2月公告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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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 ,不滿或反對所致。因為不僅約 180 萬公頃的原住民族傳統領
域,劃設後僅剩約 80 萬公頃,面積大幅縮水,且劃設範圍只針對公有地。故而引起原住民團體的抗爭
與各地原住民族的相對呼應,而其等的主要訴求是以「集體土地權」為核心的「還我土地、返我傳統領
域、原民自治」等。
然而,台灣原住民族權益運動是需要先談自治、或先談傳統領域等概念的土地權?或者兩者一起談?
或多項一起談?因為策略不同、先後順序不同,發展的路徑及成就的結果也必然相異。台灣原住民族族
群別甚多,且愈分愈多,意見分歧,要整合所有族群的意見與要求,原本就已是高困難度,何況連如何
建立自治,至今都無共識。若得先建構原住民族自治區,因自治區政府擁有一定的公權力及資源等,得
以自治政府代表原住民族的共同利益與台灣當局談判、或簽下協議等。亦即有一有形、有力的談判對
象,或只有雜散分立的族群,談判或抗爭的結果必然是完全不同。
此波台灣原住民族的主要抗爭者們昧於當今台灣社會既有的財產權等法律與政經層面的現實,極力
擴大談判標的 土地權 的要求。相對的是,手中可作為談判籌碼甚少,甚至其所侈言的 重視原住民族
民意的民主化風潮 ,卻恰巧是掌握與玩弄在執政黨手中的工具,尤其是民進黨擅長的 民主化 。殊不
知民進黨是藉民主化之名、形塑民意之力,以逐步抗爭、擴大衝突,成就發展,欲求達成其等所謂務實
或實質的 台灣民主國 的獨立目標;而非台灣原住民族的民主自決、土地權益等。亦即兩者雖均依恃民
15 資料來源:2017 年 4 月 21 日檢索中時電子報,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326000303-
260118;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404000223-260118
16 《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是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稱原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
「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等所制定。而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的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
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原基法第二條第五款)。又原基法第二十條第三項授權制定原住民族
或原住民所有、使用土地、海域之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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