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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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原住民族權益、領域與自治區發展的法制規劃研究                             9



            差異性,應受尊重之外,也確認了原住民族的人權、平等權、自由權、集體權與自決權等,並敘及各原
            住民族的歷史、文化、身份、語言、工作、健康、教育、參政、自治等權益。而政治、經濟、社會等項

            目,與原住民相關者,原住民擁有完全參與及發展權,以維護與強化宣言所述的權利內容。UNDRIP 的
            目標在於促使各國政府將宣言納入其國家憲法,做為維護原住民族權利的保障。且其根據《聯合國憲
            章》、《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
            領》所揭櫫的民族自決權等民族自決原則,不僅直接援引聯合國憲章等世界級公約的精神,也呼應了全

            球原住民的處境與需求。依循此一原則,民族自治、自我管理、自我統治等主張,成為原住民在不同國
            家、體制情境下的共同訴求。               22


            (二) 臺灣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與中華民國臺灣原住民族自治相關法規
                 1988 年原權會提出的「臺灣原住民權利宣言」(詳如附件一),雖然比 2007 年聯合國通過的「聯
            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提早了近二十年左右的時間,但其精神與內涵幾乎如出一轍,可說是聯合國原

            住民族權利宣言所照映出來且具有臺灣原住民族特色的濃縮版。除了開宗明義指出台灣原住民族與漢族
            不同,是台灣島的主人之外,更強調台灣原住民族至今所遭遇的經濟剝削、社會歧視、政治壓迫以及文
            化漠視,已經使得台灣原住民族瀕臨滅族的危機。宣言提出了人權、生活基本保障權(包括生存權、工
            作權、土地權、財產權與教育權)、自治權、文化認同權等,以及正名、原住民權利、民族自治區、原

            民政策、原民法立法乃至原民權益入憲等重要主張。要求有權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及自由謀求自己經
            濟、社會與文化發展的方向,也指出臺灣原住民族邁向民族自決、自治的方向。
                 在踏出臺灣原住民權利宣言的第一步之後,隨著立法與組織的開展,原住民族自決的腳步亦逐漸加
            速。重要的法令與組織如下:
              1. 原住民委員會及其法源:1996 年立法通過《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同年底依法設立

                  「行政院原住民委原會」,主管全國原住民族事務。                           23  2014 年 1 月 14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原住
                  民族委員會組織法》,同年 3 月 26 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更名為「原住民族委員會」。而
                  規劃與推動原住民族自治事務均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的法定業務項目。                                  24
              2.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款:2000 年第六次增修憲法,於增修條款第十條的〈基本國策〉中,將「原

                  住民族」的民族權正式列入,且「第十一項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
                  文化;第十二 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
                  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明
                  白表述,成為原住民族自治權的憲法依據。
              3. 原住民族基本法:2005 年 1 月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確認原住民自治權。其第四條明定:



            22  國際勞工組織也於 1989 年通過了《獨立國家之原住民與部落民族公約》。
            23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組織條例》於 1996 年 11 月 13 日公告施行,廢止於 2015 年 12 月 16 日。而由《行政
               院原住民委員會組織法》(2014 年 1 月 29 日公告施行)所替代,法的位階升高。
            24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四條 企劃處掌理下列事項:七、原住民族自治之規劃、推動、自治行
               政之輔導、協調、監督及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事項。」、「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 二 條 本會掌理
               下列事項:二、原住民身分與原住民族之認定、部落之核定、原住民族自治與原住民族國際交流之規劃、審
               議、協調及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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