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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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原住民土地的爭議談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的組織適當性 1
從原住民土地的爭議談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
型正義委員會的組織適當性
胡博硯 *
目 次
壹、前言–問題的提出 (三)真相與和解
貳、懷柔政策下臺灣原住民族的法律地位 肆、原轉會的設置與功能
一、原住民族現況與自治地位 一、原轉會的設置依據與組成
二、原住民資源的剝奪 二、與促轉會之功能與組織比較
參、原住民轉型正義的目標 三、原轉會設置的組織適當與否
一、轉型正義的內涵 (一)機關目標的設定
二、原住民的轉型正義的目標 (二)委員的任命
(一)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兩公 (三)職權
約的要求 (四)組織的隸屬
(二)解決平埔族群的問題 伍、原住民轉型正義的困境–代結語
摘 要
蔡英文總統上任後的幾個月即代表政府向原住民道歉,但其後關於原住民轉型正義一事卻不如想像
中的順利。其後來由於原住民轉型正義的問題是否納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而有了紛爭,但最後成立了總
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原轉會)來處理原住民轉型正義的問題。而從該委員會設置
要點來看轉型正義是希望可以落實原基法與兩公約的要求,解決平埔族身分的問題,最終則是真相與和
解的問題。相對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原轉會不是一個常態性的機關,只是一個任務編組,該委員會
置委員二十九人至三十一人。由總統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二人,一人由總統指派,另一人由代表原住
民族之委員互相推舉之。其餘委員包括:(一)原住民族十六族代表各一人(二)平埔族群代表三人
(三)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具原住民身分之公民團體代表。不過這個組織由於必須要兼顧到代表
性,所以有族群代表共十九人。不過相對於促轉會與黨產會的獨立性,原轉會並沒有,而且也沒有行為
法上面的依據,所以如果要用來作原住民轉型正義推動的機關,不免讓人憂心
關鍵字:轉型正義、委員會、組織法、機關
* 東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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