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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地管理辦法》將在日本大正時期所稱的高砂族保留地改稱為山地保留地 。該辦法於 1960 年修正為
            《台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1980 年修改「山地保留地」之名稱為「山胞保留地」且主管機關層級

            提升,不再由台灣省政府來訂定而改由行政院訂定《山胞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1994 年配合憲法修改
            將憲法增修條文中「山胞」用語改為「原住民」,亦將「山胞保留地」改稱「原住民保留地」,辦法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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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稱亦同時修正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而母法的依據則是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依據目
            前仍有效的《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原住民保留地之總登記,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囑託當地登記機關為之;其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並於土地
            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明原住民保留地。」所以這樣的規定到今日都還沒有改變。
                 至於原住民保留地的範圍多大呢?在日本時代所謂的蕃地面積高達 160 萬公頃以上,但其範圍逐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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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縮小 。而 1958 年至 1966 年初期調查原住民保留地約有 240634 公頃,這個數據已經比日本時代有著
            非常大的限制。但是因原住民發展空間受限,分別有 1988 年至 1992 年原住民保留地增編與劃編,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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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原住民資訊不足與不諳文字而遲誤了申請,以至於 2007 年至 2011 年補辦增劃原住民保留地 。目前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 2015 年之統計資料,原住民保留地土地面積在是年年底合計有 262700.165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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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佈之區位則是在宜蘭、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嘉義、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等 12 個縣市內的 30 個山地鄉(區)及 25 個平地原住民鄉(區)。但這些土地並不是全部都適合拿來

            作農牧之用,就坡度與高度而言,原住民保留地除台東縣之蘭嶼鄉外,多數位於山坡地,通常都處於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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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在一百公尺以上,或是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絕大部份之原住民保留地仍集中於 400 至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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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尺之山坡地 。就使用上面來說,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台灣省農林邊際土地宜農、宜林、宜牧劃分標



               15;山路勝彥,《台湾            植民地統治 – 無主         野蛮人>         言說    展開》,日本図書             , 2004 年;石
               垣直,現代台湾          多文化主義       先住権     行方     <原住民族>           土地          権利回復運動         事例
                 ,日本台湾学会報第 9 号,2007 年 5 月,頁 204 以下。
            25  顏愛靜/陳亭伊,原住民族土地制度變遷及課題與對策之研析,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第 2 卷第 2 期,2012

               年 6 月,頁 7。
            26  對此參見石垣直,現代台湾             多文化主義       先住権     行方 – <原住民族>             土地          権利回復運動
                 事例       ,日本台湾学会報第 9 号,2007 年 5 月,頁 204-205;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臺
               東縣原住民保留地非原住民使用爭議事項之研究報告書,臺東縣政府,2012 年 3 月 30 日,頁 11。
            27  該條例第 37 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
               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
               限;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28  顏愛靜/陳亭伊,原住民族土地制度變遷及課題與對策之研析,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第 2 卷第 2 期,2012
               年 6 月,頁 6。
            29  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臺東縣原住民保留地非原住民使用爭議事項之研究報告書,臺東縣政
               府,2012 年 3 月 30 日,頁 11-12。
            30  對此參見原住民族委員會,中華民國 104 年底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分配統計,2016 年 5 月 17 日,http://www.
               apc.gov.tw/portal/docDetail.html?CID=575BC6B098536DB7&DID=0C3331F0EBD318C2109C03986FC5AC70
               (最後瀏覽:2018 年 2 月 5 日)。
            31  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 條規定,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或是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即屬山坡地,條
               文如下:「本條例所稱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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