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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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原住民土地的爭議談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的組織適當性 9
歉。
雖然如此,不過在原住民的轉型正義在道歉完之後似乎也沒有進展,其中一個很大的問題是促進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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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正義討論當中,是否包含了原住民的轉型正義即有爭執 。不過即便如此,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遲至立
法院上個會期才通過,以至於今年四月之後促轉會才能成立,而更現實的原住民經濟生活上面的問題卻
也未解決。這個都是現轉型正義上的具體困難,如果從原轉會的設置要點來做整理,原住民的轉型正義
目前短期要進行的工作如下:
(一)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兩公約的要求
原住民族基本法自 2005 年公佈迄今實施業已超過十年,然而該條文的落實卻是非常困難,因此蔡
英文總統的道歉文中曾指出,「民主轉型後,國家曾經回應原住民族運動的訴求。政府做過一些承諾、
也做過一些努力。我們有世界各國羨慕的「原住民族基本法」,不過,這部法律,並沒有獲得政府機關
的普遍重視。我們做得不夠快、不夠全面、不夠完善。為此,我要代表政府,向原住民族道歉。」但現
實問題並不是道歉就可以解決了。例如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4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
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
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然而,在修改法律的進程中,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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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未完成修法者 。而此前關於水泥礦場開發爭議以及臺東知本光電場的開發案,即涉及到了原住民對
於土地利用的知情與同意問題。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
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
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前項土地及自然資源時,
應與原住民族、部落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受限制所生之損失,應由該主管機關寬列預算補償
之。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前三項有關
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
方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之。」但在實現上,原住民族委員會
雖定有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不過落實起來仍有一定的距離。此外,此前在劃設傳統領
域上,由於原住民族委員會與原住民團體發生爭議,這點也急待解決。而傳統領域劃設後,有關權利的
行使與協調就會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二)解決平埔族群的問題
平埔族的原住民身分取得向來是一個大哉問,而在這次的總統道歉中也提到,「自外來者進入台灣
以來,居住在西部平原的平埔族群首當其衝。歷來統治者消除平埔族群個人及民族身分,為此,我代表
政府,向平埔族群道歉。」平埔族群常期以來被漠視其權利,主因在於不承認其作為原住民的身分。然
42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16307(2017 年 6 月 13 日最後瀏覽日)
43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22293;道歉文請見 http://www.tips.url.tw/publication/3-09%E9%99%84%
E9%8C%84.pdf(2017 年 6 閱 13 日最後瀏覽日)
44 阮俊達,族群主流觀點下的原住民轉型正義,臺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第 6 卷第 3 期,2016 年 9 月,頁 53。
45 http://www.apc.gov.tw/portal/docDetail.html?CID=BFC9D38B3C442E1D&DID=0C3331F0EBD318C2B4
AFC29CDFDB8283(2017 年 6 月 14 日最後瀏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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