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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舉之。
                 而由於原轉會不是機關,所以沒有機關首長的問題,而是由總統擔任召集人,另外促轉會會依據其

            職務會內分為四個任務小組,這個任務小組分別由主任委員以外之其他專任委員擔任召集人,且四名兼
            任委員也各自選一小組參與,這一點與原轉會下設立的工作小組又另外任命召集人的狀況顯然不同。而
            最大的差異莫過於促轉會如何去執行職務乃是依據促轉條例之規定,其中調查權就是一件很重要的職
            權。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 14 條之規定,促轉會可以採取的措施有:「1. 通知有關機關(構)、團

            體、事業或個人到場陳述事實經過或陳述意見。2. 要求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提出檔案冊
            籍、文件及其他必要之資料或證物。但審判中案件資料之調閱,應經繫屬法院之同意。3. 派員前往有關
            機關(構)、團體、事業或個人之辦公處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調查或勘驗。4. 委託
            鑑定與委託研究。5. 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特定案件或事項。6. 其他必要之調查行為。」並且依據第
            15 條第 1 項之規定,促轉會調查人員得於必要時,臨時封存有關資料或證物,或攜去、留置其全部或一

            部。倘若被調查之人不配合的話則還有罰鍰的規定,而這些權能在原轉會全然沒有。
                 整體來說雖說是一個任務編組的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就其功能來說充其量就
            是一個會議,但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跟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則是機關,有一定的職權功能,並且也有工
            具可以去實踐政策的目標。但是這樣的組織在推動原住民轉型正義上是否適當就會是一個難題。



            三、原轉會設置的組織適當與否


                 所有的組織都是為了要因應任務而成立,所以不會有沒有任務的機關或機構,而我們要先問的是要
            解決的問題是什麼?再來討論組織型態的問題,而這裡要因應的任務即我們開頭所提的原住民轉型正義
            的問題。而目前的原轉會設置是否適當,筆者打算從目標的設定,組織的設置以及職權分別來作討論,
            而我們暫且不處理目前這個法規定位不是法律而僅是行政規則的問題。


            (一)機關目標的設定

                 前述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有四大目標:「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平復司法不
            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不當黨產之處理及運用。」這個目標比起原轉會的職權來說來的
            明確,目前總統府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設置要點當中設定的原轉會任務有以下幾個:「1.

            蒐集、彙整並揭露歷來因外來政權或移民所導致原住民族與原住民權利受侵害、剝奪之歷史真相。2. 對
            原住民族與原住民受侵害、剝奪之權利,規劃回復、賠償或補償之行政、立法或其他措施。3. 全面檢視
            對原住民族造成歧視或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法律與政策,提出修改之建議。4. 積極落實聯合國原住民
            族權利宣言與各項相關之國際人權公約。5. 其他與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有關事項之資訊蒐集、
            意見彙整與協商討論。」這樣目標的設定比起促轉條例的規範來說較為的廣泛,目標也比較不明確。其

            中又以前幾項有關歷史真相的回復,原住民權利保障以及原住民歧視的禁止與原基法的落實是重要的。
            不過這個機關目標設定則是與政策比較有關聯,至於組織的設計上來說,由於轉型正義的工作除了執行
            外,還有很多協調的部分,所以以委員制的方式來設計通常可以收合議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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