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四期
P. 59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原住民族土地的集體權性格 1
「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與「公民與政治
權利國際公約」中的原住民族
土地的集體權性格
鄭明政 *
目 次
壹、序言 (二)日本國內發展
貳、「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中的原住 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民族集體權之承認 一、ICCPR 保障少數民族之機能
一、「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的成 二、ICCPR 的起草過程
立背景 三、ICCPR 的發展
二、原住民族土地轉型正義:溯及既往 (一)ICCPR 第 27 條與第 1 條的
的土地還返權 區別:第 23 號一般性意見
三、宣言成立前後國際人權法院與日本 (二)原住民族土地的開發
的發展 (三)集團內部的壓迫問題
(一)原權宣言成立前地域性人權 肆、代結語
法院對原住民族土地之判斷
摘 要
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法律性質究竟是否為一集體權性質,其具體內容為何仍不能謂之明晰。
究其因,原住民族土地的集體權概念仍是在發展中,而為提供了解此概念於國際人權法中的形成經緯,
本文透過對「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DRIPs)」以
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ICCPR)」的起草
過程以及若干判例的了解,希望從國際人權條約下原住民族土地權利的保障現況來明白其中的規範基
準,如此除可明白所謂的原住民族土地集體權性格外,或也能提供國內法或政策上之理論基礎方向。
關鍵字:原住民族、個人的權利、集團的權利、原權宣言、ICCPR
*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基礎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日本北海道大學法學博士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