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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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原住民族土地的集體權性格 3
11 國的壓倒性票數通過「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以下簡稱「原權宣言」)。原權宣言第 26 條規
定:「1. 原住民族對他們歷來擁有、佔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獲得的土地、領土和資源擁有權利。2. 原
住民族有權擁有、使用、開發和控制因他們歷來擁有或其它的歷來佔有或使用而持有的土地、領土和資
源,以及他們以其他方式獲得的土地、領土和資源。各國應在法律上承認和保護這些土地、領土和資
源。這種承認應充分尊重有關原住民族的習俗、傳統和土地所有權制度」。條文中明白表示原住民族對
於其傳統土地及領土與資源擁有開發、控制、使用之權利。同時原權宣言第 28 條 1 項也規定:「在未
事先獲得原住民族自由知情同意的情況下,而被剝奪、佔有、使用或破壞他們歷來擁有或以其他方式佔
有或使用的土地、領土和資源,原住民族有權要求補償;補償的辦法可包括歸還原物,或在無法這樣做
時,給予公正、合理和公平的賠償。」以上規定皆被視為承認原住民族土地權之條項,文言之中雖無集
團權之用言,但條文中的諸多權利之行使主體應為原住民族「群體」,具有強烈的集體性之暗示更不待
言。
然而,如同對國際人權宣言的一般認識,原權宣言並沒有法的拘束力,事實上,原權宣言的草案作
業可追溯至 1985 年,當時是由聯合國人權委員會(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傘下的機關「原住人
口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 on Indigenous Populations;WGIP)」負責開始草擬,之後再於 1994 年經
由「聯合國防止歧視與保護少數族群委員會」(United Nations. Sub-Commission on Prevention of Dis-
crimination and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審查通過後隔年送交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最後才於 2007 年在大會上通過,草案到成立總共歷時計 20 餘年。
原權宣言並不是以原住民族為權利主體的第一個國際人權文書,在 2007 年之前有關原住民族權利
的相關國際人權公約之中,除了有知名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ICCPR」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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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權」兩公約外,尚有以下幾個國際人權條約有所提到 :(1)生活
經濟保障方面:早在 1957 年國際勞工組織 107 號條約(ILO Convention No. 107)通過了「有關在獨立國
家中保護和消除原住民及其他部落及半部落人口種族差別待遇公約」來保障及規範原住民族社會權,但
規範內容乃基於同化之思想,故 1989 年時,國際勞工組織 169 號條約(ILO Convention No. 169)即修正
同化思想,通過了「有關在獨立國家中的原住民族和部落民族公約」來保護原住民族的生活樣式。(2)融
資援助方面:世界銀行於 1991 年時在援助發展中國家開發融資相關活動中,針對原住民族訂有「有關
原住民族的業務指令」來確保原住民族可在資訊公開下進行參與,以及與原住民族直接協議之規定。(3)
環境保護方面:1992 年的地球高峰會後發表了「二十一世紀議程(Agenda 21)」、「里約環境與發展宣
言」、「生物多樣性公約」、「氣候變遷綱要公約」、「森林原則宣言」等 5 重要國際公約,其中的
「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包含 27 項基本原則,而其中的第 22 項原則是承認原住民族的傳統智慧、環境
利應限定在「現在所有或排他性的使用」,天然資源相關權利應歸屬於國家,再加上本國憲法及國內法以及
司法判決已對宣言中的原住民權利有所保障或較之宣言更為保障豐富,故否決此宣言。然近日,如加拿大政
府態度有所轉變,對於本宣言表明支持,並認為本宣言並無抵觸內國法制,可見如今世上幾無反對此宣言之
國家。桐山孝信,企画趣旨(小特集先住民族 権利 現在),法律時報第 85 卷第 12 號,2013 年 11 月,
53 頁。
4 桐山孝信,企画趣旨(小特集先住民族 権利 現在),法律時報第 85 卷第 12 號,2013 年 11 月,53 頁。
相關條約內容分析可參照:Awi Mona(蔡志偉),聯合國中的原住民族國際人權,台灣國際研究季刊第 4
卷第 2 期,2008 年夏季號, 8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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