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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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原住民族土地的集體權性格 7
宗教與文化獨特性的原住民族。而日本內閣官房長官之後也表明接受此一決議,並發表了所謂的町村談
話,表示會努力保持阿伊努人做為一個民族的名譽與尊嚴推動相關政策,與之形成多元價值的「共生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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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因而在內閣之中設置「愛伊努政策專家學者懇談會」 ,2009 年也成立「愛伊努政策推進會
議」,日本政府之後也決定於 2020 年舉辦奧運時,在北海道阿伊努族聚集地之一的白老町建立一國家
級原住民族博物館,以為「民族共生象徵空間」之實踐。
以上的國會決議與官方長官的談話背景,可以清楚的知道是受到 2007 年 9 月原權宣言的影響,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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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宣言與條約不同,一般認為無法的拘束力,但對於做為一般性國際指針的意義仍十分巨大 。然而,
對於原住民族的土地權,懇談會報告書雖承認阿伊努的生活,儀式等與土地有其深厚的精神文化之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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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但對於土地及資源的利用要如何處理只說到「要有一定的政策照顧」便無具體下文 ,也因此受到
若干批評,從此處或可看出原權宣言保障原住民土地的侷限性,因此從人權條約著手,特別是設有個人
通報制度的 ICCPR 更是值得詳加檢討。
參、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一、ICCPR 保障少數民族之機能
現今國際人權條約之中當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與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這
兩公約為重,而依國際人權公約的人權保障制度大體可分為於國際上的實踐以及國內法院等實踐,而在
國際上的實踐最為基本的為「國家報告制度(政府報告書審查制度)」,依 ICCPR 第 40 條所設的報告
制度,是由人權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進行報告書審查,委員會並可作出勸告意見、總括意見
或最終意見。另外,也有個人通報(申訴)制度,亦是由委員會進行審理,委員會也可針對ICCPR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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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成一般性意見之解釋 。
1980 年 10 月日本第一次提出政府報告書,在其報告書第 2 章第 2 節中明言日本為單一民族並不存
在有少數民族。到了 1986 年第二次政府報告改為承認國內存有保有獨自宗教及語言、文化的阿伊努民
族的存在,在該報告書第 2 章第 3 節也表明不會否定ICCPR第 27 條 25 所揭示的各種權利。1991 年第三
次政府報告以及 1997 年的第四次政府報告都提到,承認阿伊努民族的先住性,日本政府承諾會做出振
興阿伊努文化的立法等措施。
ICCPR 委員會針對 2006 年日本的第五次政府報告提出要求日本於國內法上明確承認阿伊努民族的
21 政策 方 関 有識者懇談会,官方網址內有英日文報告書:https://www.kantei.go.jp/jp/singi/
ainu/index.html
22 常本照樹,憲法 民族 何 語 ,收於松井茂記編,憲法 考 ,有斐閣 2016
年,75-76 頁。
23 「 政策 方 関 有識者懇談会」報告書,2009 年 7 月,28 頁。https://www.kantei.go.jp/jp/
singi/ainu/dai10/siryou1.pdf
24 中村睦男, 民族法制 憲法,北海道大学出版会2018 年,275-276 頁。
25 ICCPR第 27 條(少數群體權利條項):「在存在種族,宗教或語言上的少數群體的國家,屬於少數群體的
人不應被剝奪與群體其他成員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實踐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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