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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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四期
其經濟和精神皆具有重要性,原住民族擁有居住在自己領域自由生活之權利,對原住民族群體而言,取
得並登記財產的公示承認,才算是充分保有其土地,本案是為首度承認原住民族的集體財產權之判例。
美洲人權法院之後在 2005 年時,也承認傳統土地與原住民族之間存續著獨特的關係。亦即在Yak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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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a Indigenous Community v. Paraguay 案中 ,因 19 世紀時巴拉圭政府為還債務而將 Yakye Axa 原
住民族的大半土地出售給英國的企業家,致使 Yakye Axa 原住民族淪為土地農園的受雇勞工,甚至遭到
迫遷出其居住的傳統領域,因而向美洲人權法院提訴。美洲人權法院以美洲人權條約第 21 條財產權利
條項來審查個人私有財產與原住民族集體財產二方的保護,認為若有衝突時國家當適用條約及判例所示
之基準,而本案因過去對原往民族的剝奪結果至今仍繼續存在,因而承認司法管轄權,同時承認原住民
族的土地具有集體權性質,亦即對於返還土地請求權的基礎認為是對於現今占有或無法利用之傳統土地
與原住民族之間有仍存續著獨特的關係,而此種獨特的土地權益具有集團行使的性格,而巴拉圭的國內
法秩序中雖承認集團的財產權,但因沒有為 Yakye Axa 原住民族做出可使其享有祖先所遺留之土地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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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措施,因而判示違反美洲人權條約第 2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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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 2006 年的 Sawhoyamaxa Indigenous Community v. Paraguay 一案中,原住民族傳統土
地因買賣於私人之後逐漸受到使用之限制,故要求還返現今被占有或限制無法利用狀況之土地。對此,
美洲人權法院認為考量到原住民族的精神及物質基礎係與祖先所留下之土地間有獨特的關係,只要這種
獨特關係存續著,則還返土請求權也會繼續存在,因而命令巴拉圭政府必須還返系爭土地,若無法返還
則要有公平的補償等替代措施。最後,巴拉圭政府針對過往歷史向原住民族道歉,並對原住民族進行金
錢賠償以及提供公共服務等福利措施。
自 2000 年以後,對原住民族的土地除有外在社會運動的壓力外,國際人權法院的判決也陸續承認
原住民族土地的集體性格,而原權宣言的成立或多或少都有受此影響,但不管如何原權宣言至少可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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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保護原住民族人權保障的最低標準共識,具有相當高的國際法「道德」義務 ,也標示了今後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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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的方向性 。
(二)日本國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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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於 1997 年的二風谷判決 ,日本國內法院即援引國際人權公約及憲法之規定,承認愛伊努人為
日本國內原住民族,並認為要對原住民族的文化享有權等權利加以保護。到了 2008 年日本國會參眾兩
院一致通過「承認阿伊努民族為原住民族決議案」,國會同時要求政府部門要按照聯合國原權宣言意
旨,接受將先住於日本列島北部周邊,特別是在北海道的的阿伊努人,承認是具有獨自語言、以及擁有
15 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The Case of the Yakye Axa Indigenous Community v. Paraguay,
Judgment of June 17, 2005.
16 小坂田裕子,先住民族 国際法—剥奪 歴史 権利 承認 ,信山社 2017 年,122-123 頁。
17 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The Case of the Sawhoyamaxa Indigenous. Community v. Paraguay.
Judgment of March 29, 2006.
18 Awi Mona(蔡志偉),聯合國中的原住民族國際人權,台灣國際研究季刊第 4 卷第 2 期,2008 年夏季號,
87 頁。
19 桐山孝信,企画趣旨(小特集先住民族 権利 現在),法律時報第 85 卷第 12 號,2013 年 11 月,52 頁。
20 札幌地判平成 9 年 3 月 27 日判時 1598 號 3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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