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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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原住民土地的爭議談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的組織適當性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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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不僅破壞原住民傳統,而且也造成民眾的誤解 。而語言文化上面的漢化,也是原住民文化傳統傳承
            上的困境。

                 除了文化上的問題外,何以原住民族會有轉型正義的問題呢?有個很大的原因乃是在於資源的強
            奪。而且相對於我們所理解的針對過往威權時代的轉型正義,在過往的威權時期,執政者所為的行為有
                                                                                 18
            可能是合於當初的法律,而也有更多不合於當初的法律,例如刑求政治犯 。但是在針對原住民資源的
            剝奪上面來說,甚至是依據形式化的法律。此外,這個問題不僅是出現在臺灣,在某些民主國家也有相

            同的問題例如澳洲、紐西蘭、美加等。而在這個資源問題當中首當其衝的就是原住民土地權利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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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在紐澳等新開發的移民地為了確保殖民的經濟利益,因此對於原住民的土地權利主張並不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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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在臺灣原住民土地問題也是長久以來的爭議焦點,臺灣利用原住民保留地的制度 。而這個制度在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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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上最早可以溯源至清朝統治時期以所謂的土牛線或者是紅牛線,來隔離所謂的蕃人與漢人 。而這樣
            的作法延續到日本的統治時期,除了理蕃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資源的搶奪。首先明治 28 年,即 1895 年

            10 月 31 日台灣總督府公布日令第 26 號《官有林野及樟腦製造業取締規則(官有林野及樟腦製造業取締
            規則)》,該規定乃是用來作林野調查事業,以達成所謂的殖產興業的目的。該規則第 1 條即規定,
            「無足以證明所有權之地卷或其他確據之山林原野算為官地(所有権                                     証明        地券又      其他    確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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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林原野      総    官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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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後,1900 年(明治 33 年)2 月 22 日發布律令第 7 號 ,命令「非番人者無論以何種名義,均不
            得佔有、使用番地,或為其他權利目的之行為」。由該規定可以顯現出,此時已經嚴格禁絕非原住民取
            得利用山林原野的權利。這樣的規定看似合理,但其背後的目的乃是在於,原住民基本上無法提出有效
            的土地權利證明,最後日本總督府在透過警察武力的手段,去逐步實現根據無主地理論,而達成土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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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歸國有化目的 ,此後法令雖有變動,但已經無法撼動國有化的事實,而原住民失去了自己的土地權
            利。到了國民政府統治時期,這個政策還被延續著。臺灣省政府於 1948 年制定了《台灣省各縣山地保



               頁 97 以下。
            17  https://www.matataiwan.com/2014/04/08/stories-behind-an-indigenous-name/(最後瀏覽:2018 年 2 月 5 日)
            18  鍾芳樺,追討不當黨產與轉型正義,臺灣法學雜誌第 315 期,2017 年 3 月,頁 57-58。
            19  許建榮,澳洲原住民土地權利與礦業發展,發表於 2018 年 1 月 26 日各國原住民族礦權學術研討會,頁 3。
            20  對此參見辛年豐,保障原住民族尊嚴的原住民保留地?——制度的檢討與展望,臺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第
               13 期,2014 年 12 月,頁 35-55;程明修,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之空洞化現象,臺灣原住民族法學第 3
               期,2017 年 12 月,頁 11-30;陳竹上,返亞泥反我土地,發表於 2018 年 1 月 26 日各國原住民族礦權學術
               研討會,頁 2。
            21  陳竹上,返亞泥反我土地,發表於 2018 年 1 月 26 日各國原住民族礦權學術研討會,頁 3。
            22  總督府公佈日令 26 號漢文條文則規定:「無上手證據,及山林原野之地契,算為官地。」對參見李文良,帝
               國的山林 – 日治時期台灣山林政策史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1 年,頁 28。
            23  律令第 7 號之內容是一種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制度(亦即,「其他法規有特別規定,或得台灣總督之許可
               者,不在此限」),同時也包括罰則規定。其完整內容為:「蕃人                                 者 何等      名義 以       拘   蕃地 占
               有 使用     其他権利 目的 為            得 但別段      規定      又 臺灣總督       許可 得         此限      。前項 規程
                違背     者 五圓以上百圓以下 罰金 處 又 十一日以上六月以下 重禁錮                            處 。」轉引自程明修,原住民
               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之空洞化現象,臺灣原住民族法學第 3 期,2017 年 12 月,頁 15。
            24  對此參見程明修,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之空洞化現象,臺灣原住民族法學第 3 期,2017 年 12 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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