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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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體制下之不利原住民族處境初探之迴響                          1





                      台灣司法體制下之不利原住民族處境


                                                初探之迴響




                                                      陳采邑        1





                                                        摘     要


                 前期謝若蘭教授專文「台灣司法體制下之不利原住民族處境初探」,文中以紐西蘭、美國及加拿大
            原住民族特殊司法制度為例,再參酌我國相關文獻所調查出傳統原住民族解決紛爭制度,彙整現行台灣
            司法制度及法律對原住民族各種不利處境後,擬出提出解決方案之建議,令人讚賞。本文希望在前文論
            述之原住民傳統慣習與解決紛爭方式及司法處境,進一步從作者實務經驗回應,並嘗試在現行制度下提

            出可行的解決建議。


                                                         壹、


                 本文作者執業律師者,曾任職於文化衝突案件比例最高的台東,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

            會任職的 6 年餘,經常接觸花蓮、台東原住民族為實現傳統文化而與國家法制屢屢衝突的處境,卻也有
            幸從中學習到原住民族傳統慣習及解決紛爭的寶貴智慧,受益匪淺,再拜讀前期謝若蘭教授專文「台灣
            司法體制下之不利原住民族處境初探」,則心有戚戚焉,作者也經常在每個案件中思索如何在現行體制
            下找出一條出路,讓原住民族文化與漢文化為主的國家法治,在臺灣這塊土地上碰撞出多元燦爛的火

            花,以下從謝若蘭教授專文「台灣司法體制下之不利原住民族處境初探」出發,回想過去作者在台東所
            接觸的案例,盼先進不吝予以批評指正。



                                                         貳、


                 2005 年制訂原住民族基本法,其中針對原住民司法權益部分,於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30 條明定:
            「政府處理原住民族事務、制定法律或實施司法與行政救濟程序、公證、調解、仲裁或類似程序,應尊
            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保障其合法權益,原住民有不諳國語者,應由通曉其族
            語之人為傳譯。政府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得設置原住民族法院或法庭。」,其立法理由為:

            「一、原住民族之傳統習俗及語言與其他民族不同,此一差異成為原住民享受權利之障礙,爰明定政府
            各項作為應尊重原住民族之族語及傳統習俗,並提供具體措施,以彌補語言、文化之差異。二、本條係
            參酌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草案第十四條及第三十三條有關原住民族語言傳譯之精神定之。三、原住


            1  作者曾任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東分會執行秘書,現為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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