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9 - 原住民族文獻第11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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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南島音樂研究」與「南島語言研究」
臺灣原住民族是使用南島語言的民族,因此,正如本期徵稿啟事所言,在臺灣
「南島已然成了原住民族的另類代名詞」。如果「南島」與「原住民族」可以做為
相互替換的語詞,原住民族音樂是否也等於南島音樂呢?
南島一詞和語言學有密切關聯,南島語言早已成為學術用語,可是南島音樂
一詞並未在音樂學界廣泛流通,不管是從世界音樂或臺灣音樂的角度來看。從世界
音樂的角度觀之,依據語族的分布作為大區塊劃分原則的例子幾乎沒有,音樂學者
通常依循區域研究的概念作為劃分的基礎,世界音樂教科書通常以非洲音樂、亞洲
音樂、美洲音樂、歐洲音樂等作為單元名稱,在每個區塊中又可依國別區畫出較小
的單位,並可進一步依據語言的差異區分出其中不同群體的代表性音樂。以Rough
Guide to World Music這一套三冊的世界音樂工具書為例,臺灣音樂出現在第二冊的第
一部分「亞太地區」(Asia and the Pacific),分成「福佬傳統音樂」(Holo Traditional
Music)、「客家傳統音樂」(Hakka Traditional Music)、「臺灣原住民族」(Taiwan
Aborigines)、「流行與搖滾」(Pop and Rock)四個項目(Wang 2000)。又如,Grove
Music Online(《新格羅夫音樂與音樂家辭典》的線上版,已併入Oxford Music Online)
的〈臺灣〉詞條中,區分出「原住民族音樂」(Aboriginal music)、「漢族傳統音
樂」(Han Chinese traditional music)、「西方藝術音樂」(Western art music)和「流行
音樂」(Popular music)四個子項目(Root 2001)。這兩個例子遵循常見的世界音樂
分類慣例,同時,從臺灣音樂的角度來看,顯示了學者區分臺灣音樂類別時,通常
不使用「南島音樂」一詞。在上述的例子中,「漢族」指涉的既是語言也是文化概
念,又可分成「福佬」和「客家」等次級語言群體,然而「原住民族」一詞本身並
沒有指涉特定語言,反而是具有法律位階的名詞。
在臺灣,當然可以把原住民族音樂和南島音樂當成同義詞,但世界上使用南
島語言的原住民族群只是其中一部分,視原住民族音樂和南島音樂為同義詞的觀點
在全球框架下並不適用。另一方面,臺灣南島音樂雖然可以作為臺灣原住民族音樂
的同義詞,學術著作中卻不常見把這兩個詞互相替換使用的例子。學界或社會大眾
通常會使用「南島音樂」指稱流通於包含臺灣原住民族的眾多南島民族的音樂,這
顯示「南島音樂」和「南島語言」的研究都指涉一個比臺灣原住民族範疇更大的區
塊。所不同的是,國際南島語言研究,如果以William Marsden在1834提出「近玻里
(329) 試論「南島音樂研究」:範疇、概念與取徑 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