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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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原住民族之保障-以美國法暨相關案件為例 3
(一)發現原則(the Doctrine of Discovery)
此一原則來自於首席大法官 Marshall,透過早期的判例,建構出其實質內容,進而成為後續聯邦政
府在處理可能涉及原住民族部落土地權利的根本判準。簡言之,在 Johnson v. M’Intosh 一案中,透過傳
統普通法的概念,Marshall, C.J., 指出,「發現」,不論是來自於購買或是佔領(purchase or conquest),
均賦予其一排外的權利,甚至得以消滅原本原住民族於該土地上之權益。其強調,在排除早先歐洲其他
國家在美洲大陸所佔有之土地權利,美國享有單獨的權利(其也指出,原本英國的權利已由美國所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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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這自然也包括英國從原住民族所取得的土地) 。換言之,法院透過本案,消滅了美國原住民族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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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其所屬土地的權利,進而賦予了美國聯邦政府享有絕對的土地所有權利 。更甚者,Marshall, C.J., 於
Cherokee Nation v. Georgia 一案中進一步定義了原住民族在國家中的定位。也就是其並非屬外國,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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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國非獨立性的族群(domestic dependent nations) 。Marshall, C.J., 之所以提出這樣的觀念,其實也在
於處理他於前述案件中針對美國聯邦政府與原住民族之間所建構的關係。這樣的認識,實際上也是肯認
原住民族保有一定程度的主權(sovereignty),試圖調和聯邦主權與原住民族主權(共存關係),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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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也強調聯邦政府之於原住民族的權力 。最後,在前述的基礎下,Marshall, C.J., 提出的監護(ward)的
概念,也就是聯邦政府之於原住民族係處於監護人的地位(guardian)。而在這樣的關係下,原住民族保有
一定程度的自主權利,而聯邦政府則對之享有獨佔、專有的權力(exclusive authority)。Marshall, C.J.,
並重申了原住民族固然享有一定分立的地位與主權(separateness and sovereignty),但在這部憲法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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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了聯邦政府得以處理其與原住民族之間關係(intercourse)之權限 。
(二)國會充分權力原則(the Plenary Power Doctrine)
充分授權原則,其實是美國憲法對於立法權在行使上的原則。基本上是認為一旦所涉事項係被認定
屬於國會權限之範圍,國會自然享有絕對、充分與獨佔的權力。因此,在前述發現原則的認識與延伸
下,國會對於原住民族的規範權限,自然就被界定成其原本得以享有與不受外界干涉的權力。其中包括
國會有權去廢棄與原住民族間原本所簽訂的條約,以及在國會權限範圍內得以改變聯邦原住民族相關的
事務。而在這樣的關係下,因為涉及憲法賦予國會的權力,相關的作為是不受司法審查的(亦即,會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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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係屬政治問題) 。
4 Johnson v. M’Intosh, 21 U.S. (8 Wheat.) 543, 587 and 583 (1823).
5 Elizabeth Bower, Standing Together: How the Federal Government Can Protect the Tribal Culture Resources
of the standing Rock Sioux Tribe, 42 Vt. L. Rev. 605, 611 (2018).
6 Cherokee Nation v. Georgia, 30 U.S. (5 Pet.) 1, 17 (1831).
7 Elizabeth Bower, supra note 5, at 611.
8 Worcester v. Georgia, 31 U.S. (6 Pet.) 515, at 519 and 561 (1832). 誠然,在這樣認識論的建構上,從現今
的角度來看,確實備受批評,論者指出,這根本是早期殖民時代殖民者與原住民族之關係所存在之敵視、種
族滅絕與兇殘的餘毒(hostile, genocidal, and fierce)。Elizabeth Bower, supra note 5, at 612.
9 Elizabeth Bower, supra note 5, at 613-14. 另外可參考 Lone Wolf v. Hitchcock, 187 U.S. 553, 567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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