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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六期




            (三)聯邦信託原則(the Federal Trust Doctrine)

                 承繼前述的說明,聯邦政府與原住民族之間存在著監護的關係,因此,原住民族即屬於聯邦政府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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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保護的對象,也就是聯邦政府對於原住民族的利益,有著保護者或是監護者的地位與責任 。不同於
            前述國會享有立法上充分授權係屬於政治問題,得除外於司法審查,聯邦政府與原住民族間的信託關係
            (trust relationship)則是得為司法審查的對象。亦即,對於國會權限的行使,原住民族得以享有一定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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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角色,可以主張與決定哪些利益時必須由聯邦來加以保護 。換言之,正因為聯邦政府之於原住民族
            如同受託人,因此擔負著受託者的責任,只要原住民族所主張的權利保護係屬合法的利益。是故,只要
            聯邦對於原住民族部落所有之土地或財產享有控制或管理的權限,其就同時必須承擔相對的責任。學者
            甚至進一步主張,在前述的合法利益的主張下,不需要有法律明文賦予其權益的規定,只要法律授與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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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邦政府前述權限,其同時就必須一併負擔所附隨的責任 。
                 簡言之,此一原則建構了聯邦政府三項基本的責任:針對部落成員提供聯邦服務、保障部落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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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保障部落資源(resources) 。也正是因為有著這樣的原則建立,以環境保護為例,即便法律沒有賦予
            部落或其成員特定權利的明文規定,但信託原則填補了其間的漏洞。像是一些環保規範要求應進行必要
            的諮詢(這類規範被認為是:停、看、聽條款),但規定上僅是程序性事項,未能藉此要求特定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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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關必須遵守,而信託原則即可作為要求其應有所回應的具體原則 。


            三、現行所能提供原住民族保障之相關法令                                          15


            (一)美國聯邦國家環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ct, NEPA)

                 在美國聯邦國家環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NEPA)所建構的環境影響評估制度
            下,提供了原住民族得以參與相關涉及環境保護的政策或法令訂定的程序。如同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之
            規定,聯邦機關在從事相關作為或決定之前,必須檢視其是否會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透過環境影響評
            估,包括了:environmental assessment(EA,有若我國的環境影響說明書) 以及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有若我國的環境影響評估書),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做出最終決定時的重要參
            考依據。制度目的希望藉此使得相關決定都能包括環境價值的審酌與環境保護的應有落實。因此,在面
            對聯邦政府的相關開發行為上,倘若涉及到、甚或影響到部落,部落或是原住民個人,自然得以參與前
            述的評估程序。其間,有關是否應進行 EIS(有謂「第二階段環評」),各該主管機關通常會透過其法




            10  Worcester v. Georgia, 31 U.S. (6 Pet.) 515, 552 (1832).
            11  Elizabeth Bower, supra note 5, at 616.
            12  Elizabeth Bower, supra note 5, at 616.
            13  Colette Routel & Jeffrey Holth, Toward Genuine Tribal Consultation in the 21st Century,46U.MICH. J.
               L. REFORM 417, 430 (2012).
            14  Elizabeth Bower, supra note 5, at 618. 另外可參考 Standing Rock Sioux Tribe v. U.S. Army Corps of
               Engineers, 205 F. Supp. 3d 4, 8 (D.D.C. 2016).
            15  能提供作為原住民族權益主張之依據的規範,另外還有:the Religiou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 (RFRA)
               以及 the National Historic Preservation Act (NH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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