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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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 第六期
DAPL得設置係為了透過輸油管運送原油,從北達科他州到伊利諾州,油管直徑約有 30 英吋,長約
1,200 英里。油管主要是橫越私人土地、而未跨越過任何現在屬於印第安保留地之領域。不過,輸油管
卻有跨越受聯邦管轄規範的河流流域,而這是屬於陸軍工兵團所管轄的範疇。因此,對於相關許可的取
得,勢必要經過其依規定所需進行的評估程序。亦即,在美國聯邦潔淨水法的規範下(Sec. 404 of the
Clean Water act),要求主管機關(美國陸軍工兵團)必須評估分析是否屬於工兵團全國性許可(the Na-
tionalPermit12)下的管轄範圍,亦即,其要求油管若是跨越其所管轄的流域時,相關活動必須不會造成
超過半英畝流域的影響。在此一規範下,若是所提的開發計畫可能會對任何歷史財產造成影響,開發者
必須遞交開發前通知,其中自然也包括的對於印第安部落有重要影響的文化或宗教財產。而工兵團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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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檢視與確認是否適用前述許可規範 。而在這樣的規範下,工兵團則負有與受影響的部落進行諮商
的義務(來自於前述 NEPA 以及 NHPA 的規定),即使受影響的區域並非座落於保護區之內。
案件事實後來的發展則是當主管機關通過相關的許可後,立巖區蘇族人便向美國聯邦地方法院提起
訴訟,主張兵工團未依 NHPA (Sec. 106)之規定,也就是未能確保油管的設置不會造成其歷史與文化的
傳統場域受到危害;再者,其主張油管的設置,因為經過其傳統最具文化、精神與生態的流域,對於其
部落與成員,會危害到其權益,其中更包括了宗教信仰之行使;最後,其補充提出了油管的設置違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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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PA 的規定,因此要求法院應該頒布禁制令,並應當要求盡快進行必要的聽證程序 。
(三)法院見解與後續發展
為了支持禁制令之主張,立巖區蘇族進一步整理出三項理由,但都分別被法院拒絕。首先,其主張
工兵團未能遵守前述 NHPA 所賦予其諮詢的義務。但法院認為,兵工團有邀請當事人進行諮詢,但卻被
當事人所拒絕。其次,當事人主張前述諮詢的範圍過於狹隘,應該包括諮詢所有沿著油管路徑所會受到
影響的歷史財產的部落或其成員。但法院認為,依據法律的規定,應進行諮詢的,只有聯邦所規範管理
的流域(涉及直接的影響),以及前述流於鄰近的山地區域(間接的影響)。法院也指出,在 NEPA 規
範的解釋下,尤其針對停、看、聽的規範體系,一些上訴審法院也是採取同樣的看法。第三,當事人主
張主管機關未能好好地與當事人進行諮商。但一如前述所指出的,法院認為這根本是因為當事人拒絕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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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諮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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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容須補充說明的,前述判決主筆的法官 Boasberg,在後續的判決中指出 ,對於案件中所適
用的NEPA的評估程序、乃至於包括最終評估的結果與具體決策的做成,應當適用所謂的嚴格檢視(hard
41 Chester Dawson & Kris Maher, Fight over Dakota Access Pipeline Intensifies: Company Behind the Project
Expects Final Approval; Opponents Vow to Continue Effort, WALL ST. J. (Oct. 11, 2016 9:00 PM), http:/
/www.wsj.com/articles/fight-over- dakota-access-pipeline-intensifies-1476234035.
42 Walter E. Stern, supra note 37, at 13A-2 and 3. 此外,本案也涉及到 the Rivers and Harbors Act, Sec. 14
所建構的另項許可程序(有關相關工程或措施在選擇上的評估與決定);以及涉及到 the Mineral Leasing
Act, Sec. 185(有關地役權的授與決定)。
43 Walter E. Stern, supra note 37, at 13A-5.
44 See Standing Rock Sioux Tribe v. U.S. Army Corps of Engineers, 205 F. Supp. 3d 4 (D.D.C. 2016).
(2016/09/09)相關整理,參閱 Walter E. Stern, supra note, at 13A-5 and 6.
45 See Standing Rock Sioux Tribe v. U.S. Army Corps of Engineers, 255 F. Supp. 3d 101 (D.D.C. 2017). (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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