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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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保留地該保留給誰k

                 以˜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2000 年至 2015 年

                                    間之行政救濟為探討核心



                                                        ௓϶ɪ     *


                                                         摘 要

                   1973ϋԭݲ˥إٰ΅Ϟࠢʮ̡ක֐ආታʿԴ͜ڀᇳጤӸ؍ඊ˄ኁტૄࡡИ͏ڭवήdˏ೯ૄɛೌ
               جᘱᚃঁЪʘنᙄfֻܝ݁ਠැɢᒱɢӋ෩ቖૄɛʘঁЪᛆ೮াdШʥ͊௞Չ̌fϤɓڗϋʘنᙄ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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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ໝfމОૄɛԱج˴ੵމהϞᛆɛd̀඲ঃ൬ᅰɤϋٙࣛගk͉˖ਗ਼˸ϤࣩהऒʘБ݁હ᏶މࣨː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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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e 前言j˜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                               為兩案由兩位法官各別審理,其中一位法官認為
                                                               省原民會與原住民間就原住民保留地之糾紛,屬
                     簡述
                                                               於行政事件而應歸由行政法院管轄,普通法院之
                                                               民事庭並無審判權,故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另
                                                                                                     3
                   1973年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
                                                               一位法官則認為本案普通法院之民事庭應有審判
               泥」)於花蓮縣秀林鄉富士活動中心召開設廠「協
                                                               權,故進行實質審理,並於言詞辯論後於2000年
               調會」後,開始進駐及使用當地太魯閣族原住民
                                                               8月10日宣判: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
               保留地,引發族人無法繼續耕作之爭議。往後政                           負擔。
               商勢力雖力求塗銷族人之耕作權登記,但仍未竟
                                                                   本案審理期間亦時值台灣政治生態二大變
               其功,對亞泥而言,形成一個「至今無法清理乾
                                                               革:1999年1月地方制度法修正,「台灣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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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淨的現場」。此一長年爭議之關鍵發展,在於1998
                                                               原住民委員會」因「精省」之緣故,職權由「行
               年「台灣省政府原住民委員會」以保留地管理人
                                                               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承受,故本案原告亦隨之變
               之法定身分,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更;本案於2000年8月由花蓮地院判決駁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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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花蓮地方法院訴請塗銷族人耕作權 。在實質審
                                                               之訴,由於2000年5月20日民主進步黨獲得總統
               理上,花蓮地方法院有鑑於被告人數頗多,故分
                                                               勝選並由新內閣成員就任中央政府各職位,對於
                                                               敗訴判決,行政院原民會並未於期限內提出上訴
               *  ਷ͭ৷ඪࢪᇍɽኪஷᗆ઺ԃʕːਓ઺બ
                                                                                                       4
               1   ˜ɓࡈӚϞ૶ଣ৻ଋٙତఙ™d݊຅ࣛᗫʲˀԭإᒔ                     而確定,堪稱族人於司法路線的第一階段勝利 。
                 Ңɺή༶ਗٙ޼Ӻ͛ੵ֩܈׵ሞ˖ʕٙ͜൚dΪ޴                            然而2000年原民會的敗訴似乎只是族人的
                 ຅൨ʲ݂͉˖ʚ˸ˏ͜f̙ਞϽੵ֩܈€2000d                     「虛擬勝利」,因司法雖確認族人的耕作權不能被
                 ޶ʔԈٙɺή{˄ኁტૄˀԭإᒔҢɺή༶ਗٙዝ
                 ̦eሞࠑၾБਗ‘d਷ͭ؇ശɽኪૄ໊ᗫڷၾ˖ʷ޼                       塗銷,亦即太魯閣原住民地主在亞泥廠址的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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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Դ͜ᛆʘࡡИ͏ڭवήdΪϥɳೌɛᘱוeೌɢІ                          ݁ج৫ᄲкd̡جྼਕɪจԈʥϞʱ؜d̙ਞϽಷ
                 ΂ঁЪeቋ੼אᔷุߧʔঐᘱᚃԴ͜٫d຾ࡡИ                           ˖௝€2005d〈ࡡИ͏ૄίൡதجɪήЗʘ޼Ӻ〉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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