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7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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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該保留給誰k
以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2000 年至 2015 年
間之行政救濟為探討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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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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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e 前言j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 為兩案由兩位法官各別審理,其中一位法官認為
省原民會與原住民間就原住民保留地之糾紛,屬
簡述
於行政事件而應歸由行政法院管轄,普通法院之
民事庭並無審判權,故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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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
一位法官則認為本案普通法院之民事庭應有審判
泥」)於花蓮縣秀林鄉富士活動中心召開設廠「協
權,故進行實質審理,並於言詞辯論後於2000年
調會」後,開始進駐及使用當地太魯閣族原住民
8月10日宣判: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
保留地,引發族人無法繼續耕作之爭議。往後政 負擔。
商勢力雖力求塗銷族人之耕作權登記,但仍未竟
本案審理期間亦時值台灣政治生態二大變
其功,對亞泥而言,形成一個「至今無法清理乾
革:1999年1月地方制度法修正,「台灣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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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的現場」。此一長年爭議之關鍵發展,在於1998
原住民委員會」因「精省」之緣故,職權由「行
年「台灣省政府原住民委員會」以保留地管理人
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承受,故本案原告亦隨之變
之法定身分,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更;本案於2000年8月由花蓮地院判決駁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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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花蓮地方法院訴請塗銷族人耕作權 。在實質審
之訴,由於2000年5月20日民主進步黨獲得總統
理上,花蓮地方法院有鑑於被告人數頗多,故分
勝選並由新內閣成員就任中央政府各職位,對於
敗訴判決,行政院原民會並未於期限內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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൨ʲ݂͉˖ʚ˸ˏ͜f̙ਞϽੵ֩܈2000d 「虛擬勝利」,因司法雖確認族人的耕作權不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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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ሞࠑၾБਗdͭ؇ശɽኪૄ໊ᗫڷၾ˖ʷ 塗銷,亦即太魯閣原住民地主在亞泥廠址的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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