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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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國內工商業開始有重大改變,因此市場經濟的                          €ɓ੽˜ኮج™e˜ʆսήڭԃл͜ૢԷ™Ց˜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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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開始影響原住民」 。                                        И͏ڭवήක೯၍ଣ፬ج™
                   綜合上述,在在突顯出「原住民保留地政策」                            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規定:「國
               不斷面臨「保留地保留給誰」的質疑與檢視,也                           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
               因此學者曾呼籲原住民保留地的政策落實度應被                           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
               更高度地關注,例如學者官大偉指出:                               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
                   台灣原住民族的還我土地運動在1993年                         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提出「自然主權」的概念後,從早期要                           20條至第24條亦揭示原住民族土地縱為國家所
                   求政府歸還個別土地的主張,進入了重                           有,國家相關措施仍應諮詢當地原住民族之同意
                   新調整國家和原住民族在土地權上之關                           或參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則規定原住民族
                   係的訴求,在過去十幾年間,學界對於                           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之原住民
                   原住民族土地的研究興趣,也從保留地                           保留地。
                   轉移到傳統領域、自然資源、生態知識                               原住民保留地之制度沿革歷史悠遠 ,現行制
                                                                                                 15
                   等面向。這樣的轉變,顯示了我國對於                           度則規範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山
                   原住民族土地權的思考進入了一個更全                           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住民開發並取得
                   面、宏觀的架構,但另一方面,對於保                           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作權、地上權繼
                   留地在過去十幾年來發生之變化以及當                           續經營滿五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除政府
                   前現況之瞭解的不足,也潛藏了政策設                           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計缺乏實證參考、原住民族土地權雖以                           其開發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基於此一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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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實的隱憂 。                                     權,行政院訂定發布「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
                   類此,學者陳竹上亦表示:「近年來傳統領                         法」(原為「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其
                                                                                                    16
               域訴求所受到的關注雖與日俱增,然而理應獲得                           中第8條規定:「原住民保留地合於下列情形之一
               更充分之制度性保障的原住民保留地,實際上                            者,原住民得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向當地登記機關
               是否已達成法令所宣稱保障原住民生計之政策目                           申請設定耕作權登記:一、本辦法施行前由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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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亦是一個不應被遺忘的課題」 。                               民開墾完竣並自行耕作之土地。…」亞泥1973年
                                                               準備於秀林鄉富世段及秀林段設廠之際,當地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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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魯閣族人已依當時的「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
                                                                                     17
                  「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正是檢視「原住                          法」完成耕作權設定登記 。
               民保留地保留給誰」的最佳個案研究素材,並可                               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
               藉此評估原住民保留地政策的落實度;綜觀歷經                           第1項:「依本辦法取得之耕作權或地上權登記後
               四十餘年的運動歷程,在在呈現出台灣原住民族                           繼續自行經營或自用滿五年,經查明屬實者,由
               土地流失的場景、脈絡與軌跡,從具體的條文內                           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耕作權人或地上權人,向當地
               容,到這些條文如何受到政商聯盟的運作,不斷                           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以下圖一
               揭露出法律成為國家與財團進駐原住民保留地的                           呈現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流程。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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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具 。以下即先就涉及本案之原住民保留地、礦                          如上述,族人耕作權之合法存在已於2000年經法
               業開發相關法令進行概述:                                    院確認,故族人是否符合「取得耕作權登記後繼

               11   Awi Mona€ᇹқਃd2009d”ंࡉᜊቋe͛࿒͑               15   ̙ਞϽ؍Գ௒€1995dሞᗫ׵̨ᝄࡡИ͏ɺή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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