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4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二期
P. 44

42  ၽᝄࡡИ͏ૄجኪg2017 ϋ 4 ˜gୋ 1 ՜ୋ 2 ಂ




               之行政處分。本案法院同意二位族人(原訴願人)                          但此等利益僅為原處分所生之反射效果,屬事實
               為參加人,並於2013年10月3日駁回原告亞泥之                        利益,尚非屬法律上利害關係。縱使原民會之訴
               訴。                                              願決定將導致日後土地所有權人改變,使亞泥無
               2. 法院重要見解                                       法再行使向秀林鄉公所租用系爭土地之權利,亦
               (1)保留地所有權人變更,並不影響礦業權人                           非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所稱「法律上之利益」。

                  「法律上之利益」
                                                              €̬ࡡ͏ึࡡ͏جοୋ10400431031໮ൡᗴӔ֛

                   法院認為:上述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3項所稱
              「法律上之利益」,乃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言,                           1. 背景事實
               不包括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在內(行政法院75年                              如前所述,原民會於2012年撤銷花蓮縣政府
               判字第362號判例可資參照)。原告(亞泥)前此                         駁回族人所有權登記申請之原處分,並要求花蓮
               依「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第33條規定,                          縣政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處分,並引發亞泥提
               已申准取得租用山地保留地之權利(範圍包括本                           起行政訴訟,至2014年3月亞泥敗訴確定,原民
               案土地在內),除非該授益行政處分後遭廢止,                           會訴願決定獲得維持。2014年10月31日,族人
               否則並不因土地所有權由中華民國移轉予參加人                           再次檢附相關事證,要求花蓮縣政府准予所有權
              (二位族人)而受影響。                                      移轉登記,同年12月10日,縣政府認定二位族
                   況且原告合法使用系爭土地之權源乃係基於                         人於1968年至1969年間已就土地取得耕作權,並
               其與秀林鄉公所間之租賃契約,故系爭土地所有                           持續耕作至亞泥與鄉公所簽訂租賃契約後半年,
               權人日後縱有變更,亦屬原告與新所有權人另為                           立起圍牆為止(1975年2月),均已自耕滿5年,
               協議之問題,縱令原告與新所有權人不能達成協                           符合現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7條第1
               議,然原告既為合法礦業權人,領有經濟部核發                           項之規定,從而核准保留地所有權登記予兩位族
              「臺濟採字第伍伍號採礦執照」(採礦權有效期間                           人,並發放所有權狀。為此,亞泥再向原民會提
               自46年11月23日起至106年11月22日止),依礦                     起訴願,原民會於2015年8月6日以原民法字第
               業法第47條規定,原告得於提存租金並申請主管                          10400431031號決定訴願不受理。
               機關備查後,先行使用土地,其占有使用系爭土                           2. 原民會訴願審議委員會重要見解

               地之權益,不受土地所有權人更迭與出租意願之                          (1)亞泥並非得提起訴願之利害關係人
               影響。                                                 本案訴願決定認為:訴願法第18條雖規定利
               (2)原民會之訴願決定並未直接導致保留地所有                          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但該利害關係人係指法律

                   權人變更                                        上之利害關係人而言,亦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法院同時認為:原民會之訴願決定乃是要求                         因行政處分而直接受有損害者,若僅具經濟上、
               原處分機關(花蓮縣政府)調查族人取得耕作權                           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並不屬之
               後,是否有繼續自行經營或自用滿5年,因為從                          (參照改制前行政法院75年判字第362號判例、
               既有資料原民會仍無法判斷;況且亞泥對於其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4539號判決)。
               秀林鄉公所簽訂租賃契約後,究係何時以圍籬實                               訴願人領有經濟部核發臺濟採字第伍伍號採
               際占有使用系爭土地,亦表示尚須查明確認,足                           礦執照(採礦權有效期間自46年11月23日起至
               見此部分事實確有未明,故原民會責請花蓮縣政                           106  年11月22日止),依照礦業法第47條規定,
               府再為調查並重為處分之結果即屬未定,難認訴                           礦業權者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應與土地所有人協
               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之結果,將直接導致亞泥之權                           議;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均得向主管機關申請
               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損害。                                    調處。故原處分並不影響亞泥受法律所保護之利
                                                               益,僅因土地所有權人變更後將產生續約磋商之
              €ɧ௰৷Б݁ج৫103ϋܓкοୋ156໮кӔ                          事實上不利益,亞泥所主張之利益受侵害,僅屬

                   亞泥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上述判決仍表不                         反射利益。
               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於2014年3月27日                       (2)申請人符合「繼續經營滿5年」要件時,即不

               駁回,主要理由為:(1)訴願決定並未造成本案                              待登記無償取得所有權
               土地所有權人由目前之中華民國移轉於族人之法                               本案訴願決定認為: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律效果,亦未變動土地目前之使用狀態。(2)花                          37條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輔導原
               蓮縣政府雖以原處分駁回族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                           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或承租權。其耕
               記申請,亞泥因此免生採礦用地之使用權爭議,                           作權、地上權繼續經營滿5年者,無償取得土地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