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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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府審議訴願案件,相較於交由中央政府之                           月14日在秀林鄉富世活動中心的所謂「協調會」,
               原民會,其監督及糾正能量將有所落差,導致犧                           不啻正是政商聯盟向太魯閣原住民代言工業資本
               牲族人之行政救濟利益。                                     主義的歷史場景 。就此,由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
                                                                             27
                                                               團提案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第1條第2項規
              €ɧڭवήنᙄʘહ᏶೻ҏᏐ̂ʱϽඎεʩ˖ʷ

                                                               定:「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
                    ၾ΢˙ᛆू
                                                               法行為與結果,其轉型正義相關處理事宜,依本
                   本案原民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因考量多元文化                         條例規劃之。」 本案當年政府核准亞泥租用原住
                                                                            28
               與各方權益,運用訴願法、原住民族基本法而在                           民保留地作為礦場,是否屬於威權統治時期違反
               程序上之特別安排,值得未來審理其他原住民保                           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與結果,而有轉型
               留地行政救濟時參考,例如通知實地查核之秀林                           正義之適用,亦深值探究 。
                                                                                     29
               鄉公所參加訴願程序、召開言詞辯論並同意第三

               人列席、安排通譯以保障族人之程序利益等。                           €ɚԭإ݊щၾอהϞᛆɛࠈߒʿೌᛆ̕Ϟਪᕚ
                                                                   Ꮠաᗫ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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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原民會廢止其核准亞泥承租保留地之行政
              €ɓࡡ͏ึᏐ൙Пࣨࡘԭإॡ͜ڭवήʘஈʱ݊                           處分前,目前因族人已合法取得部分亞泥廠址所

                    щᄻ˟א׵ᚃॡࣛࠠᄲ                                 在之保留地所有權,故亞泥除與秀林鄉公所間訂
                                                               立租賃契約外,亦必須與新所有權人另為協議、
                   亞泥之所以得以非原住民身分租用保留地,
                                                               訂約,否則即屬無權占有。在上述訴訟過程中,
               係因其1974年依「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亞泥曾主張若土地所有權遭移轉與第三人,將導
               第33條之申請獲得臺灣省政府之核准(臺灣省
                                                               致其對於系爭土地之合法占有陷於無權占有之狀
               政府民政廳63年3月11日民丁字第4294號函),
               並據此授益行政處分與該保留地當時之所有權人                           態,可能因無權占用而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遷
                                                               讓返還系爭土地之法律上風險。此等問題,因確
              (即中華民國)之執行機關秀林鄉公所簽訂租賃契
                                                               認族人已於1973至1974年間取得所有權,值得
               約。本案法院雖表示:除該核准租用之授益行政
                                                               一一檢視。
               處分經廢止,否則亞泥之租用權並不因保留地所
               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然而如今族人已合法取得                          €ɧૄɛ՟੻ɺήהϞᛆʘࣛᓃމО̀඲ᔾ૶

               部分亞泥廠址所在之保留地所有權,與亞泥1974
                                                                   誠如上述,本案原民會訴願決定(原民法字
               年申請時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迥異,基於原住民
                                                               第10400431031號)引用法務部函示,認為因山
               保留地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之政策
               目的,此一延續40年之授益行政處分是否已因情                          27   Էνj՘ሜึߏ፽ୋ5e6ࠫʕdڀᇳጤִ݁˾ڌٙ
               事變更而須廢止,中央主管機關應審慎評估。                              ೯Ԋʕɓක֐ఱ౤Ցj˜ԭإʮ̡Ӕ֛ίڀᇳணᅀ
                   此外,亞洲水泥得以持續租用原住民保留地                           ʿમࡡࣘdጤִ݁ڌͪᆠҝʘᛇڎndνҪவԬл
                                                                 ͜ᄆ࠽ࢨʘɺήd͟ԭإᅄϗॡ͜nn™iϾԭإ˾
               作為礦場,係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ڌͩ຾ଣ׵ϤʘܝɰΎϣ೯Ԋ༸j˜Ї׵ɺή஗ᅄϗ
               24條第2項、第4項:「…申請該管鄉(鎮、市、                           ܝdν͉ᅀ˙͊уࣛԴ͜༈ήdଣ͟ତɺήԴ͜ɛ
                                                                 ౤̈͡ሗ࠾͜d͟ඊʮהաଣdԨڭᗇ˸ᒒеਗ਼Ը
               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                             ϗΫʘѢᗭf™ܲԭإ݊˸͏ගΆุٙӷɛԒʱdԸ
               審查通過,層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                             ձή˴ආБ՘ሜdӷɛΆุϞОԱኽϾ੻˸БԴ਷
               委員會)核准後,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每一租期                             ࢕ʮᛆɢٙᅄϗБމkԑԈίᕐ˙ٙႩٝʕdʊ຾
                                                                 ˴܄׸Зd༊ྡԸΣࡡИ͏וॡɺή٫ᜊϓڭवή
               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依原規定程序申請續                              ٙ੶Бᅄϗ٫d͏ᐄΆุٙӷɛ՘ਠ͵ᜊϓִ݁ዚ
               租。」既然九年期滿後亞泥應依「原規定程序」申                            ᗫٙ݁˿ɨ༺f༉ਞj௓϶ɪ€2010d”˼ࡁίІ
                                                                 ʉٙɺήɪೌ࢕̙ᓥk੽˜ˀԭإᒔҢɺή༶ਗ™Ꮸ
               請續租,則法令解釋上是否應再次獲得土審會通                             ൖ̨ᝄࡡИ͏ڭवή݁ഄٙൈྼ•d̨ᝄٟึ޼Ӻ
               過、原民會核准?秀林鄉公所是否可拒絕續約?                             ֙̊‘d77ಂdࠫ115˸ɨf
                                                               28   ሗਞϽjͭج৫ୋ9֣ୋ1ึಂୋ7ϣึᙄᙄࣩᗫڷ
               亟待主管機關審慎研議。
                                                                 ˖ࣣd৫ᐼୋ1215໮d։ࡰ౤ࣩୋ18785໮dၣѧj
                   值得注意的是,當年之威權及戒嚴時代,政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1/07/
               府核准亞泥租用原住民保留地作為礦場,今日亦                             LCEWA01_090107_00045.pdfdᓭᚎ˚j2016/12/11f
                                                               29   ͵Ϟኪ٫ܸ̈jࡡИ͏ૄٙᔷ່͍ۨʔሞ݊щίڮ
               須接受轉型正義之檢驗。例如,審視「亞洲水泥
                                                                 ᔷૢԷʕணໄਖ਼௝dא̤݊ͭਖ਼جdே̀඲ࠅί
               公司申請租用富世、秀林段山地保留地土地使用                             Ϥتᔷ່͍ۨٙʈ೻ʕɓԻীሞfሗਞϽj௓ᦩ෤
               第一次召開協調會紀錄簿」時,可發現1973年6                          €2016d〈ᔷ່͍ۨٙܠϽၾྼስ〉d《̨ᝄࡡИ͏
                                                                 ૄ޼Ӻኪజ》d6՜3ಂdࠫ145-16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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