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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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審議訴願案件,相較於交由中央政府之 月14日在秀林鄉富世活動中心的所謂「協調會」,
原民會,其監督及糾正能量將有所落差,導致犧 不啻正是政商聯盟向太魯閣原住民代言工業資本
牲族人之行政救濟利益。 主義的歷史場景 。就此,由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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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提案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第1條第2項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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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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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為與結果,其轉型正義相關處理事宜,依本
本案原民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因考量多元文化 條例規劃之。」 本案當年政府核准亞泥租用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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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各方權益,運用訴願法、原住民族基本法而在 民保留地作為礦場,是否屬於威權統治時期違反
程序上之特別安排,值得未來審理其他原住民保 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與結果,而有轉型
留地行政救濟時參考,例如通知實地查核之秀林 正義之適用,亦深值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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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公所參加訴願程序、召開言詞辯論並同意第三
人列席、安排通譯以保障族人之程序利益等。 ɚԭإ݊щၾอהϞᛆɛࠈߒʿೌᛆ̕Ϟਪ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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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民會廢止其核准亞泥承租保留地之行政
ɓࡡ͏ึᏐ൙Пࣨࡘԭإॡ͜ڭवήʘஈʱ݊ 處分前,目前因族人已合法取得部分亞泥廠址所
щᄻ˟אᚃॡࣛࠠᄲ 在之保留地所有權,故亞泥除與秀林鄉公所間訂
立租賃契約外,亦必須與新所有權人另為協議、
亞泥之所以得以非原住民身分租用保留地,
訂約,否則即屬無權占有。在上述訴訟過程中,
係因其1974年依「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
亞泥曾主張若土地所有權遭移轉與第三人,將導
第33條之申請獲得臺灣省政府之核准(臺灣省
致其對於系爭土地之合法占有陷於無權占有之狀
政府民政廳63年3月11日民丁字第4294號函),
並據此授益行政處分與該保留地當時之所有權人 態,可能因無權占用而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遷
讓返還系爭土地之法律上風險。此等問題,因確
(即中華民國)之執行機關秀林鄉公所簽訂租賃契
認族人已於1973至1974年間取得所有權,值得
約。本案法院雖表示:除該核准租用之授益行政
一一檢視。
處分經廢止,否則亞泥之租用權並不因保留地所
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然而如今族人已合法取得 ɧૄɛ՟ɺήהϞᛆʘࣛᓃމО̀ᔾ
部分亞泥廠址所在之保留地所有權,與亞泥1974
誠如上述,本案原民會訴願決定(原民法字
年申請時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迥異,基於原住民
第10400431031號)引用法務部函示,認為因山
保留地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之政策
目的,此一延續40年之授益行政處分是否已因情 27 Էνjሜึߏୋ5e6ࠫʕdڀᇳጤִ݁˾ڌٙ
事變更而須廢止,中央主管機關應審慎評估。 ೯ԊʕɓකఱՑjԭإʮ̡Ӕ֛ίڀᇳணᅀ
此外,亞洲水泥得以持續租用原住民保留地 ʿમࡡࣘdጤִ݁ڌͪᆠҝʘᛇڎndνҪவԬ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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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礦場,係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ڌͩଣϤʘܝɰΎϣ೯Ԋ༸jЇɺήᅄϗ
24條第2項、第4項:「…申請該管鄉(鎮、市、 ܝdν͉ᅀ˙͊уࣛԴ͜༈ήdଣ͟ତɺήԴ͜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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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 ϗΫʘѢᗭfܲԭإ݊˸͏ගΆุٙӷɛԒʱdԸ
審查通過,層報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 ձή˴ආБሜdӷɛΆุϞОԱኽϾ˸БԴ
委員會)核准後,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每一租期 ʮᛆɢٙᅄϗБމkԑԈίᕐ˙ٙႩٝʕd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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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依原規定程序申請續 ٙ੶Бᅄϗ٫d͏ᐄΆุٙӷɛਠ͵ᜊϓִ݁ዚ
租。」既然九年期滿後亞泥應依「原規定程序」申 ᗫٙ݁˿ɨ༺f༉ਞj϶ɪ2010d˼ࡁί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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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續租,則法令解釋上是否應再次獲得土審會通 ൖ̨ᝄࡡИ͏ڭवή݁ഄٙൈྼd̨ᝄٟึӺ
過、原民會核准?秀林鄉公所是否可拒絕續約? ֙̊d77ಂdࠫ115˸ɨ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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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主管機關審慎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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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當年之威權及戒嚴時代,政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1/07/
府核准亞泥租用原住民保留地作為礦場,今日亦 LCEWA01_090107_00045.pdfdᓭᚎ˚j2016/12/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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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接受轉型正義之檢驗。例如,審視「亞洲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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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租用富世、秀林段山地保留地土地使用 Ϥتᔷ່͍ۨٙʈʕɓԻীሞfሗਞϽjᦩ
第一次召開協調會紀錄簿」時,可發現1973年6 2016d〈ᔷ່͍ۨٙܠϽၾྼስ〉d《̨ᝄࡡ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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