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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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獵槍e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與原住民慣習
間的衝突及解套j評宜蘭地方法院 104 年度
原訴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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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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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e導 論 格外常見疑難計有兩類:第一類是原住民傳
統慣習的定義疑問,按照字面意義解釋,原住民
近年來原住民文化逐漸受到社會及法律制度 文化領域中所承認的傳統慣習,理論上必須具備
肯認,許多一直被漢人文化及法律視角認為「野 長期施行於其族群的特性,不能只是特定原住民
蠻」、「不文明」的原住民傳統慣習,也逐漸在這 的個別行為,必須有相當年分,而且受到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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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原住民文化權利獲得應有的承認及地位 。雖然 族人產生法確信程度,才稱得上具有部落文化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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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的法律地位日益受到重視,若干具有原住 力的傳統慣習 ,從而基於其文化權的保護,讓實
民文化意識的法官,也在個案判決中,援引原住 踐部落文化行為排除於國家刑罰權制裁之外,然
民族基本法或個別法律的除罪規定,讓實踐部落 而,這種定義限制了部落文化活動的時間要素,
文化、卻又違犯主流價值所形塑之法律明文的原 也抗拒部落文化可能因應時空的變遷,是否應該
住民被告,免於或減輕其刑事責任負擔,不過, 採取這麼狹隘的定義即不無思考必要。我們或可
在法院的個案判決中,仍然不免面臨一些讓法官 追問:原住民引入現代火器作為狩獵工具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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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外困擾、解釋上不易應對的問題 。 顯然不是使用獵槍實踐其狩獵文化,如果要全面
「復古」地追求真正的部落傳統,理應只許可原住
民採取火器引入前的狩獵方法,不許可其使用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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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ɻf 槍狩獵,但立法者與所有原住民文化權利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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Ϟᗫዝ̦ආdਞϽˮइʺd〈̨ᝄجܛ̦ɪٙࡡ 者,顯然不是採取這種觀點分析問題。這表示原
И͏ૄjЪމतࣿٙɛ໊eήਹၾج˖ʷ〉d《̨ 住民部落文化的實踐,絕非固守於一成不變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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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3iᇹқਃd〈܄Ց˴jၽᝄࡡИ͏ૄج 始作法,毋寧因應社會變遷調整,甚至出現非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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ᝄࡡИ͏ૄجኪ》d1՜1ಂd2016ϋ7˜dࠫ35- 即須我們作更進一步的研究與探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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