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二期
P. 52
50 ၽᝄࡡИ͏ૄجኪg2017 ϋ 4 ˜gୋ 1 ՜ୋ 2 ಂ
第二類新問題則有關部落慣習與其他社會新 ਜආБᔚໝ͞ሜݟd༹ɓϵཧɧϋɤɚ˜
興價值之間的衝突,迄今對於原住民文化權利在 ɚɤɧ˚ᒗߒΝኪˮ༃თʿʾɛ໋ͣᎲ௪Ѽɧ˚
現代法律系統下的討論,大多集中在原住民文化 הცʘᔋʿي༟௪ɓΝɝʆd͠͵ᙳ੭ϔࣩ
與「漢文化/西洋文化為中心的主流法律觀」之 ɺிᓳe፻मʿఃֵ˦ԣԒܝd͟͠´´
間所發生的衝撞,但若原住民文化實踐的衝突對 ʘ໙፠௷ۇቷԓภ༱ՉഃɧɛЇ֝ᚆጤیዦඊዦ
象,不是漢文化的主流價值,而是受到憲法肯認 ڀӀձ̻̏ݔஈΎ͟ՉഃɧɛІБࢯӉɝʆf」
保護需求的新興人權或社會脈動需求時,應該如 第三部分事實則與槍械使用於獵捕保育類動
何折衝兩種極度重要的權利,即面臨極度困難的 物有關:「ઓɝʆୋɚ˚Ϊᔋʔԑd͠´´у
選擇。例如早已得到大多數人所肯認的生態及生 ܵϔࣩɺிᓳe፻मʿఃֵ˦ІБۃֻޕ
物多樣性保護,在現代社會中幾無否認其受保護 ᓳdٝၽᝄʆϺуၽᝄڗᕥʆϺุ˴
的需要,但當原住民主張文化權利,卻已然干擾 ၍ዚᗫБ݁৫ุ༵։ࡰึɨ၈༵։ึʮѓމ
了生態或物種保育價值時,此時該如何選擇優位 ɚॴޜ൮Ϟʘڭԃᗳ͛ਗيdʆ٩͵༵
的保護對象,更考驗著立法者與司法者的智慧。 ։ึʮѓމɧॴՉ˼Ꮠʚڭԃʘ͛ਗيd
近期我國實務上正好有一則極具啟發性的案 ˲ѩೌૄ໊ඎགྷ൳ᐑྤ࢙ඎʘઋҖdਿᓳ
例 ,該案原住民被告採取新態樣的文化活動追求 ࣉe૨ڭԃᗳ͛ਗيʘ͕จ˲͊ή˙˴
4
部落文化價值,但其實踐的同時,卻又侵擾了生 ၍ዚᗫ̙ϾΝϋ˜ɚɤ̬˚ɤʬࣛdί
態保育的新興利益,發生原住民文化與生態保育 ֝ᚆጤیዦඊʆਜݔஈܵϔࣩɺிᓳༀ෬ϔࣩ
價值之間的嚴重衝突關係。刑事法院在審判過程 ʘ፻मʿఃֵ˦࢛Ꮨޜ൮Ϟʘڭԃᗳ͛
中,必須同時處理這兩重極度困難的問題,本文 ਗيၽᝄʆϺɓ৳ʿՉ˼Ꮠʚڭԃʘ͛ਗي
即以該案例為中心,分析這兩個難題應該如何在 ʆ٩ɓ৳dԨѩԴʘఄ̰ݺਗঐɢܝdʚ˸
刑事司法中解決。下文討論,將先簡要敘述此一 ૨e͜」。
涉及原住民被告的案例事實與法院見解,接著再 針對以上事實,原住民被告乃受刑事司法機
分就兩個不同議題分別評析,筆者將於可能範圍 關的偵辦:「ෛ͠´´ҁϓᔚໝ͞ሜݟʿש
內設法提供法院折衝價值時的論證選項。 ʈЪϾΝϋ˜ɚɤʞ˚ɤɖࣛɧɤʱdภ
࠱Չ˨৷ሾ೯ቷትʘԓᇁ´´´´―FM
貳e案例事實與法院見解 І͜ʃԓБ֝ᚆጤیዦඊዦڀӀձ̻̏ɤ
ʮԢஈࣛdމʫ݁ᙆ݁ڭτᙆ࿀ୋɖᐼඟୋ
̬ɽඟᖯ؇ʱඟࡰᙆᘗᏨԨᅄ͠´´Νจܝฤ
ɓeࣩԷԫྼ
॰Ͼϔʊቊ૨ʘၽᝄʆϺeʆ٩ɓ৳ʿ
首先說明本案相關事實,基本上本案可分為 ϔࣩɺிᓳɓ،e፻मɤᒶʿఃֵ˦ɘ
三個涉嫌犯罪事實群組,第一部分事實與非法持 ᒶdɪઋf」
有槍械有關:「͠މइඩૄʆήࡡИ͏dٝ͊
˴၍ዚᗫ̙ʔܵϞ̙೯࢛ږ᙮ՈϞ૨ෆɢ ɚeج৫кӔ
ʘ،d͏ɘɤɘϋගৗͼܝݔ˚dਿ 本案法院對於原住民被告甲的論罪,主要也
ܵϞ̙೯࢛ږ᙮ՈϞ૨ෆɢʘ،ʘ͕จϾ՟ 是依循上述三個不同事實而發,法院首先認為,
Չ˨৷ሾ೯הᗍ̙೯࢛ږ᙮ՈϞ૨ෆɢʘɺிᓳ 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及第三部分事實中的持槍行
،၍Փᇜ´´´´´´ɓ،ܝdਗ਼ϔ 為,屬於單一整體犯意,故而繼續持有槍械,因
ࣩɺிᓳໄ׳ՉЗ֝ᚆጤیዦඊ[…]ИஈϾ 此必須合併認定刑事責任。法院指出:「ѓ͠
̙͊ܵϞʘf」 ´´̙͊ܵϞϔࣩɺிᓳʘБމdڷ͕
第二部分事實同樣涉及持有槍械,但原住民 ॔ᅁᖹɠ၍ՓૢԷୋɞૢୋ̬ධʘ̙͊d
被告持有目的則略有變更:「ෛՉΪҁϓၽᝄਿຖ ܵϞ̙೯࢛ږ᙮ՈϞ૨ෆɢʘɺிᓳໆfЇՉ
ڗϼึ͗ʆग़ኪ৫Ӻהʘଭุሞ˖इඩ Іɘɤɘϋගݔ˚ৎЇɓϵཧɧϋɤɚ˜ɚɤʞ
ૄޕᓳ˖ʷٙग़ኪˀϾᏝЇ֝ᚆጤیዦඊʆ ˚ݟᐏʘ˚˟dܵϞϔࣩɺிᓳʘБމdΪՈ
Бމᘱᚃʘሯdމᘱᚃ͕dۆᏐሞ˸ఊॱɓ
4 Ϥу͉˖൙ᙑ࿁j֝ᚆή˙ج৫104ϋܓࡡൡοୋ ໆ」,法院從而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
1ΑԫкӔd࿚Ї͉˖ҁᇃࣛdீཀ̡ج৫جኪ 簡稱槍砲條例)第8條第4項一罪論處整體行為。
༟ࣘᏨ॰ӻ୕d༈ࣩԨೌɚᄲкӔ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