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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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類新問題則有關部落慣習與其他社會新                         ਜආБᔚ௅ໝ͞௉ሜݟd༹׵ɓϵཧɧϋɤɚ˜
               興價值之間的衝突,迄今對於原住民文化權利在                           ɚɤɧ˚ᒗߒΝኪˮ༃თʿʾɛ໋ͣᎲ௪Ѽɧ˚
               現代法律系統下的討論,大多集中在原住民文化                           הცʘᔋ࠮ʿي༟๟௪ɓΝɝʆd͠͵ᙳ੭ϔࣩ
               與「漢文化/西洋文化為中心的主流法律觀」之                           ɺிᓳ࿻e፻मʿః੻৥ֵ˦ԣԒܝd͟͠´´
               間所發生的衝撞,但若原住民文化實踐的衝突對                           ʘ໙፠௷ۇቷԓภ༱ՉഃɧɛЇ֝ᚆጤیዦඊዦ
               象,不是漢文化的主流價值,而是受到憲法肯認                           ڀӀձ̻̏๣ݔஈΎ͟ՉഃɧɛІБࢯӉɝʆf」
               保護需求的新興人權或社會脈動需求時,應該如                               第三部分事實則與槍械使用於獵捕保育類動
               何折衝兩種極度重要的權利,即面臨極度困難的                           物有關:「ઓɝʆୋɚ˚Ϊᔋ࠮ʔԑd͠´´у
               選擇。例如早已得到大多數人所肯認的生態及生                           ܵϔࣩɺிᓳ࿻e፻मʿః੻৥ֵ˦ІБۃֻޕ
               物多樣性保護,在現代社會中幾無否認其受保護                           ᓳd׼ٝၽᝄ௉ʆϺ€уၽᝄڗᕥʆϺุ຾˴
               的需要,但當原住民主張文化權利,卻已然干擾                           ၍ዚᗫБ݁৫ุ༵։ࡰึ€ɨ၈༵։ึʮѓމ
               了生態或物種保育價值時,此時該如何選擇優位                          €ɚॴޜ൮೽Ϟʘڭԃᗳ௉͛ਗيdʆ٩͵຾༵
               的保護對象,更考驗著立法者與司法者的智慧。                           ։ึʮѓމ€ɧॴՉ˼Ꮠʚڭԃʘ௉͛ਗيd
                   近期我國實務上正好有一則極具啟發性的案                         ˲ѩೌૄ໊ඎགྷ൳ᐑྤ࢙஢ඎʘઋҖd௞ਿ׵ᓳ
               例 ,該案原住民被告採取新態樣的文化活動追求                          ࣉe࢓૨ڭԃᗳ௉͛ਗيʘ͕จ˲͊΋຾ή˙˴
                 4
               部落文化價值,但其實踐的同時,卻又侵擾了生                           ၍ዚᗫ஢̙Ͼ஽׵Νϋ˜ɚɤ̬˚ɤʬࣛ஢dί
               態保育的新興利益,發生原住民文化與生態保育                           ֝ᚆጤیዦඊʆਜݔஈܵϔࣩɺிᓳ࿻ༀ෬ϔࣩ
               價值之間的嚴重衝突關係。刑事法院在審判過程                           ʘ፻मʿః੻৥ֵ˦࢛Ꮨޜ൮೽Ϟʘڭԃᗳ௉͛
               中,必須同時處理這兩重極度困難的問題,本文                           ਗيၽᝄ௉ʆϺɓ৳ʿՉ˼Ꮠʚڭԃʘ௉͛ਗي
               即以該案例為中心,分析這兩個難題應該如何在                           ʆ٩ɓ৳dԨѩԴʘఄ̰ݺਗঐɢܝdʚ˸࢓
               刑事司法中解決。下文討論,將先簡要敘述此一                           ૨e࠮͜」。
               涉及原住民被告的案例事實與法院見解,接著再                               針對以上事實,原住民被告乃受刑事司法機
               分就兩個不同議題分別評析,筆者將於可能範圍                           關的偵辦:「ෛ͠´´ҁϓᔚ௅ໝ͞௉ሜݟʿש
               內設法提供法院折衝價值時的論證選項。                              ๫ʈЪϾ׵Νϋ˜ɚɤʞ˚ɤɖࣛɧɤʱ஢dภ
                                                               ࠱Չ˨৷ሾ೯ቷትʘԓ೐໮ᇁ´´´´―FM໮
               貳e案例事實與法院見解                                     І͜ʃ஬ԓБ຾֝ᚆጤیዦඊዦڀӀձ̻̏๣ɤ
                                                               ʮԢஈࣛdމʫ݁௅ᙆ݁໇ڭτᙆ࿀ୋɖᐼඟୋ
                                                               ̬ɽඟᖯ؇ʱඟࡰᙆᘗᏨԨᅄ੻͠´´Νจܝฤ
               ɓeࣩԷԫྼ
                                                               ॰Ͼϔ੻ʊቊ࢓૨ʘၽᝄ௉ʆϺeʆ٩΢ɓ৳ʿ
                   首先說明本案相關事實,基本上本案可分為                         ϔࣩɺிᓳ࿻ɓ،e፻मɤᒶʿః੻৥ֵ˦ɘ
               三個涉嫌犯罪事實群組,第一部分事實與非法持                           ᒶd֐઄ɪઋf」
               有槍械有關:「͠މइඩૄʆήࡡИ͏d׼ٝ͊
               ຾˴၍ዚᗫ஢̙ʔ੻ܵϞ̙೯࢛ږ᙮ՈϞ૨ෆɢ                           ɚeج৫кӔ
               ʘ࿻،d௞׵͏਷ɘɤɘϋගৗͼܝݔ˚dਿ׵                               本案法院對於原住民被告甲的論罪,主要也
               ܵϞ̙೯࢛ږ᙮ՈϞ૨ෆɢʘ࿻،ʘ͕จϾ՟੻                           是依循上述三個不同事實而發,法院首先認為,
               Չ˨৷ሾ೯הᗍ̙೯࢛ږ᙮ՈϞ૨ෆɢʘɺிᓳ                           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及第三部分事實中的持槍行
               ࿻€࿻،၍Փᇜ໮´´´´´´ɓ،ܝdਗ਼ϔ                           為,屬於單一整體犯意,故而繼續持有槍械,因
               ࣩɺிᓳ࿻ໄ׳ՉЗ׵֝ᚆጤیዦඊ[…]ИஈϾ                          此必須合併認定刑事責任。法院指出:「஗ѓ͠
               ͊຾஢̙ܵϞʘf」                                       ´´͊຾஢̙ܵϞϔࣩɺிᓳ࿻ʘБމdڷ͕࿻
                   第二部分事實同樣涉及持有槍械,但原住民                         ॔ᅁᖹɠ૛၍ՓૢԷୋɞૢୋ̬ධʘ͊຾஢̙d
               被告持有目的則略有變更:「ෛՉΪҁϓၽᝄਿຖ                          ܵϞ̙೯࢛ږ᙮ՈϞ૨ෆɢʘɺிᓳ࿻ໆfЇՉ
               ઺ڗϼ઺ึ͗ʆग़ኪ৫޼Ӻהʘଭุሞ˖œइඩ                           Іɘɤɘϋගݔ˚ৎЇɓϵཧɧϋɤɚ˜ɚɤʞ
               ૄޕᓳ˖ʷٙग़ኪˀ޲ϾᏝЇ֝ᚆጤیዦඊʆ                           ˚ݟᐏʘ˚˟dܵϞϔࣩɺிᓳ࿻ʘБމdΪՈ
                                                               Бމᘱᚃʘ׌ሯdމᘱᚃ͕dۆᏐሞ˸ఊॱɓ
               4   Ϥу͉˖൙ᙑ࿁൥j֝ᚆή˙ج৫104ϋܓࡡൡοୋ                    ໆ」,法院從而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
                 1໮ΑԫкӔd࿚Ї͉˖ҁᇃࣛdீཀ̡ج৫جኪ                        簡稱槍砲條例)第8條第4項一罪論處整體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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