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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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祖先生活,進而建立後輩部落認同的過程,本                           習,但只要該行動符合原住民族多數成員的共識
               於以上觀點,解釋上不應如本案判決一般地以辭                           內容,並逐步可以形成原住民的共識實踐之一,
               害意,強行將生活與經濟生活或特定時間的祭儀                           那麼應該積極地肯認新衍生的活動也屬於原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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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合觀察 。換言之,原住民被告收受父親親手製                          文化的一環,不過,倘若原住族群成員拒絕接受
               作的獵槍,正是這種文化生活的表現方式,其憑                           該新活動,那麼仍然不能以此項理由而改變其既
                                                                     17
               藉與工具即為該獵槍,持有自屬供作生活工具之                           有慣習 。
               用的一環。                                               依筆者之見,上述文化活動的擇納作法,確
               4. 田野調查與供作生活工具之用                                實帶來原住民慣習內容的現代化及可變性,也讓
                   接下討論第二部分事實,本案法院另外也                          原住民文化不再拘泥於時間上極早且原始的實踐
               認為,本案原住民被告攜帶槍枝上山進行田野調                           方式,但判斷「較現代的判定方法」時,必須格
               查,法院同樣認為此種用途不足以認定為「供作                           外謹慎,個案應用尤其應該傾聽與本案有關的原
               生活工具之用」。必須先說明的是,原住民在此                           住民族群意見,必須行為人所屬的原住民族群,
               雖然不中斷地持有系爭獵槍,但使用目的有變動                           對於其文化實踐的作法不反對,而且也認同其實
               時,理論上原來的排除刑事責任事由必須重新檢                           踐與其部落文化之間的關聯性時,才可以採取
               討,因此法院一併考量原住民被告攜帶獵槍入山                          「較現代的判定方法」而認為屬於部落文化之一。
               進行田野調查的行為,某程度上並無錯誤。然                                再回到本案,原住民被告持槍至其保留區
               而,在此涉及更複雜的議題。                                   進行田野調查研究,此項活動雖然不屬於傳統意
                   由於「供作生活工具之用」是從傳統習慣所                         義的文化實踐方式,但仍可考慮本於「較現代的
               衍生的要素,須符合共通性及合理性才能認定,                           判定方法」,肯定該項活動與原住民部落文化的
               然而共通性要件限定為「既有慣習」,這表示原住                          關係。析言之,被告是為了從事與原住民有關的
               民文化活動的合法抗辯理由,僅限於已經約定成                           學術論文,並對於自己部落山林區域進行田野調
               俗、且具有一定時日的生活方式,倘若原住民採                           查,由原住民本族人對所居地進行學術研究,當
               取某種新活動方式實踐其文化,勢必稱不上「既                           更能正確呈現斯土斯情的文化意義,也更有機會
               有慣習」,此種解釋一旦成為既定觀點,原住民                           讓原住民部落對於傳統領域有更深入了解,在田
               將只能實踐舊有文化活動,但不能在舊有文化活                           野調查過程中使用部落自製的獵槍,保護研究者
               動的前提下,發展出更符合其文化需求的嶄新實                           安全,甚至採取祖先的狩獵方法取得食物,本質
               踐作法,這種觀點反而限縮了原住民文化權利的                           上是更貼近原住民對傳統領域山林利用的方式,
               發展與適應性。以本案的「原住民至其部落保留                           也傳承了原住民的固有精神,田野調查時攜帶傳
               區進行田野調查」為例,該活動是現代社會研究                           統武器雖然不是固有慣習活動,但目的上應可認
               方法,並不屬於受到多數原住民成員普遍、共通                           定屬於部落的新形態文化實踐作法,只要該原住
               接納的部落活動實踐,堅守此說,即無除罪可                            民族人願意接納其探索研究計劃,即有認定為部
               能。                                              落文化實踐作法的可能;倘若可認定為文化的實
                   既然前述三要件見解可能帶來過度的文化壓                         踐方式,「持槍進行田野調查」即屬文化生活實踐
               抑,不利於原住民文化創新與回應時代需求 ,                           方式,從而可認定該獵槍屬於供「文化生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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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住民法學界乃提出另一種補充性的看法「較現                           用的工具,故得排除原住民被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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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的判定方法」(more modern approach),並以之                   綜上,筆者認為本案原住民自父親處受贈其
               緩和過度強調傳統所帶來的文化演進障礙,依其                           自製獵槍,雖然並未登記,構成行政罰,但就
               見解,個案判斷時應該採取較有利於地方慣習的                           刑事責任而言,應屬「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的範
               視角,即使某項行動不必然符合原住民的傳統慣                           圍,故應排除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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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ҷᙇމ˜༰ତ˾ٙк֛˙ج™dϞᗫীሞd༉Ԉර                        題。依本案法院見解,本案原住民被告在進行舊
                 ֢͍dΝൗ12dࠫ10-11iLincoln, supra note, 13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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