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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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Ϟᓳ࿻eᓳࣉڭԃᗳ௉͛ਗيၾࡡИ͏࿕୦ගٙላ߉ʿ༆ࢁ 59




               ઺eڦ΃א୦࿕dᔟ͟˰˾޴ෂϾˀᔧྼስʘୄ                           全收,毋寧應該考量個別限制的合宜性,尤其應
               ՊݺਗʿᄃόБމ」,依此規定,傳統文化必須                           具體觀察在法規命令中的限制,是否逾越了母法
               具有相當時間的延續性,並且符合世代相傳的生                           合法要素的授權界限。
               活內容;又例如管理辦法第12條:「ᓳࣉݺਗה                              那麼前文提及的各項限制,是否符合野保法
               ੻ʘ௉͛ਗيʘ࢓૨eл͜඲͜׵ෂ୕˖ʷeୄ                           第21條之1第1項的母法?先談「非營利性」,該
               ᄃݺਗdʔ੻ϞனርאՉ˼ᐄлБމ」,進一步                           限制要求原住民的傳統文化的實踐上不可以存有
               限制傳統文化不能夠具有營利性;此外,管理辦                           販售目的,例如舉辦狩獵大會,並向參加者收取
               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又另行規定:「ٜᒍ̹e                          費用,藉以營利,依本文見解,此項限制原則上
               ጤ€̹˴၍ዚᗫᄲݟ͡ሗࣩࣛdᏐϽඎ΢ήਜ                           應屬合理,因為傳統文化概念重心應該以尊重原
               ࡡИ͏ૄʘෂ୕ჯਹe˖ʷeୄᄃeᓳࣉਜਹe                           住民山林活動的自主性為度,如果傳統文化活動
               ಂගe˙όʿਗي၇ᗳeᅰඎʘዹत׌iࣨࡘᓳ                           還要營利,活動內容有極高機會變質而必須為付
               ࣉ௉͛ਗيʘᅰඎdᏐ˸ෂ୕˖ʷeୄᄃהცމ                           錢的顧客服務,此時也失去了維護原住民傳統文
               ࠢdԨᏐਞϽᒍਜ௉͛ਗي༟๕ତرʿɪϋܓྼ                           化的意義,而再考量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項及第
                                                               2項的意旨:「ࡡИ͏੻ίࡡИ͏ૄήਜԱج੽ԫ
               ყᓳࣉ௉͛ਗي၇ᗳeᅰඎӔ֛ʘfۃධ΢ήਜ
                                                               ɨΐڢᐄлБމjɓeᓳࣉ௉͛ਗي[…]ۃධ΢
               ࡡИ͏ૄʘෂ୕ჯਹe˖ʷeୄᄃeᓳࣉਜਹe
                                                               ಛd˸ෂ୕˖ʷeୄᄃאІ͜މࠢ」,也都以限
               ಂගe˙όʿਗي၇ᗳνڝڌ」,依此規定,決
                                                               制非營利為前提。基此,添加非營利性的要求,
               定原住民獵捕是否與傳統文化有關時,還必須審                           即可認定為合宜。
               視管理辦法附表內容,附表中雖然列明了原住民
                                                                   接下來討論「時間延續性」,依其標準,所有
               各族有關活動,但其範圍不出「特定祭典」或「生
                                                               傳統文化的實踐方式,必須屬於舊有且長期延續
               活禮俗」兩類。
                                                               的方式,這種限制雖然可從「傳統」兩字導出,
                   承上,雖然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未言明傳
                                                               但若過度強調一定要是傳統文化的固有實踐,不
               統文化的定義,但行政機關透過管理辦法,已然                           免以辭害意,也限制原住民在固有文化基礎開發
               賦予傳統文化定義極多未出現在法條本文的大幅限
                                                               新形態實踐方法的可能性,誠如前文對「供作生
               制,其中最主要的限制即「時間延續性」、「非營利
                                                               活方式之用」的討論,文化實踐有其現代意義,
               性」、「附表中所載明之特定祭典或生命禮俗」,若                         不應僵化地要求實踐行動的仿古性,毋寧應許可
               再觀察這些限制所能肯認的傳統文化活動,其實已                          在一定條件下,採取「較現代的判定方法」,容
               經跟部落祭儀毫無區別,這也就造成我國刑事司法                          許採取新興實踐作法。換言之,時間延續性雖非
               實務在判定是否屬於傳統文化時,幾乎無任何外於                          絕對不合理,但應該作較為寬容解讀,此即只要
               祭儀的合法情狀,也因此,我國法院無例外地處罰                          獵捕野生動物是為了滿足原住民固有山林生活的
               任何原住民在平日、無任何特別祭俗或禮俗事由時                          需求,就應該認為這種山林資源與食用物品的結
               的獵捕野生動物活動,最常見者正是原住民出於自                          合,亦屬原住民傳統飲食文化的一環。
               行食用目的而獵捕野生動物的事例,就此最高法院                              最後是管理辦法附件所要求的特定祭儀及生
               的見解往往是:「Աɪൡɛ׵ᙆ༔ʿਈݟࣛהԶd                          活禮俗,依筆者之見,雖然附件有其原住民學研
               Չڷਿ׵ԶІʉ࠮͜ʘͦٙdూ͊ԫۃ͡ሗ஢̙d                          究依據,但是綜觀管理辦法中所強調的祭儀及禮
               ɰڢΪෂ୕˖ʷאୄᄃϾᓳࣉڭԃᗳ௉͛ਗيʆ٩                          俗,無一不是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所稱「祭
               ɚ৳dІʔ੻ਗ਼ՉБމ༆ЪΥ˷ࡡИ͏ૄਿ׵ෂ୕                          儀」的關聯類型,在此意義下,原本立意良善的
               ˖ʷʿୄᄃცࠅᓳࣉ࢓૨л͜௉͛ਗي၍ଣ፬جୋ                          附件規定,反而全面架空了同項一併規定的「傳
               ʬૢڝڌʘਿ׵ෂ୕˖ʷʘБމdϾᏐԱ௉͛ਗي                          統文化」類型,說得更簡單些,採取附件指明的
               ڭԃجୋ̬ɤɓૢୋɓධୋɓಛ஝֛ሞ˸Αၮʘː                          活動定性傳統文化,那麼傳統文化型早已等同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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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ᗇଣ͟」 。                                          儀型,完全架空了母法授權傳統文化類型的原住
                   對於我國實務的判決走向,以及本案法院看                         民合法狩獵可能性。本文認為附件只能作為「祭
                                                               儀型」的狩獵情事參考標準,但對於什麼是「傳
               法,筆者則有不同意見,管理辦法固然可以成為
               司法者在解釋時的參考依據,但畢竟管理辦法不                           統文化」型的狩獵事由,則不能依據不具法律位
                                                               階的管理辦法之附件解釋,否則將明顯牴觸母法
               是立法者訂定的法律,當管理辦法加諸原住民合
                                                               授權。
               法獵捕行為的進一步限制時,司法者不應該照單
                                                                   本於以上討論成果,我們再回頭檢視本文案
               25   ਞԈ௰৷ج৫104ϋܓ̨ɪοୋ2815໮ΑԫкӔf                  例中,原住民被告在田野調查時狩獵自行食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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