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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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宰殺,可能破壞物種多樣性,這會使得既有的 到3隻時,難道還要允許原住民獵捕或宰殺嗎?
生態圈發生改變,打破本於多類物種而維持的生 此項論點乍聽之下言之成理,當保育類野生動物
態系統平衡,未來可能會帶來人類生活環境難以 族群數量已經接近於零之時,若再許可原住民獵
想像的衝突及破壞,這種影響可能帶來人類生活 捕,不免置生物多樣性與人類生存環境於不顧。
環境難以想像的衝擊,也因此干擾了多數人的共 然而此項論點實有重大缺陷,首先,依據野生動
通利益。在這個視角下,限制一般人獵捕、宰殺 物的生存法則,要足以確認數量已經濱近於完全
保育類野生動物的主要理由,即在於該行為可能 滅絕,此項生命統計恐怕並不容易作到,現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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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脅生態系統,影響人類生存環境 。 也不容易確認,是否某一野生動物的族群量已經
問題在於:相對於一般人對於山林的略奪式 事實上逼近於零;其次,即使真有這種情況,此
開發,原住民長期依山林而居,但因漢人「入侵」 時與山林共存的原住民,在整體文化上也必然會
後,略奪了原住民原本享有的傳統領域,甚而將 停止獵捕這種已經難以找到的保育類野生動物,
之權利化而歸於國家所有,並以漢人為中心改寫 不會貿然施行其獵捕行為;最後,此時真正應該
其傳統領域的法律意義,進而使得其上山林資源 負責介入整件事情管制者,應該是國家的保護機
的使用方法,完全地去除原住民文化的影響性, 制,亦即主管機關在面對這類族群數目趨零之
某程度而言,將土地及自然資源「法化/權利化」 時,必須儘可能地公告週知,並採取全面禁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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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結果,帶來的正是原住民的剝削 。 特別處分,但這是針對非常情況時的特別保護機
更深入地說,相對於與山林領域欠缺感情連 制,我們不能因為有這種特別保護機制的設計可
帶的漢人,原住民對於山林資源及野生動物的利 能性,就反推所有的保育類野生動物都已經族群
用則非採取略奪式的開發,原住民來自山林, 量趨零,而應該全面禁止原住民獵捕。
其生活始終帶有著山林資源的尊重與敬仰,不論 本於以上三點理由,不論從文義解釋或實質
是在山林中耕作或是獵捕野生動物,都是以依順 法益權衡,以及對族群量趨零論點的反駁,筆者
於自然為前提,並以保護山林資源的永續為中 認為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並無排除讓原住民
心 ,試想原住民為了祭儀而獵捕山羌一隻,以及 合法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的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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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人為了在山中蓋渡假小屋而開路、引入現代化 3. 未申請事前許可的處罰方式
設備,造成山羌棲息地的破壞,使得極多山羌被 接下來分析第二個可能質疑,此即野保法
迫遷徙。這兩者究竟那一種對於保育類及生物多 第21條之1第2項所要求的事前申請問題。已如
樣性的破壞較為嚴重?答案很明顯是大規模且不 前述,同條第1項排除了第18條原住民合法獵捕
契合山林自然法則的工業化開發。既然動用刑法 保育類野生動物時的各項限制,只要原住民基於
保護保育類野生動物,是為了人類生存環境的維 傳統文化或祭儀的需求,理論上就能合法獵捕或
護利益,當原住民利用山林資源的保育類野生動 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但同條第2項卻又同時要
物,根本不會影響人類生存環境時,實質以論, 求,原住民必須先行取得主管機關的許可,才能
根本沒有限制原住民依循其運用山林資源的部落 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就此主管機關
傳統而打獵之正當理由,在此意義下,自即沒有 訂有「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
將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限定適用於非保育類 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專門處理原住民獵
野生動物的合理性。 捕、宰殺野生動物的申請事宜。倘若原住民符合
第三,或許會有論者反駁,萬一應予保護的 第1項所設定的文化或祭儀目的,但未事前向主
保育類野生動物已經濱臨全面絕種,甚至剩下不 管機關申請許可,此時得否依據第1項的規定排
除刑事責任?
21 ϞႩމவ၇ᝈᓃ͛يεᅵʔঐዹͭЪމڭᚐ࿁ 單看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與第2項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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ʷٙɛᗳʕː˴່dਞԈɕݍʠdΝൗ19dࠫ87 定,可能會直觀地推論,原住民獵捕保育類野生
˸ɨf 動物的行為,若要排除刑事責任,必須符合第1
22 ਞϽюႴɛeර֢͍d〈࿁̹͏ৌପՓܓٙΎᏨൖi
̡͟৵ࢫໝʮߒՑІ್༟๕ٙᓥ᙮〉d《̨ᝄ 項所要求的實質要件「基於傳統文化、祭儀」,以
ყج֙̊》d3՜1ಂd2006ϋ3˜dࠫ218˸ɨf 及第2項所規範的形式要件「事前獲得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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ϞӺܸ̈dࡡИ͏ੂБޕᓳࣛϞᓳఙᇍeɰ 核準」,倘若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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ʍᓔՉϞࠢdਞԈˮආ೯eഁڦ౽dΝൗ12dࠫ 為,不符合實質或形式要件之一,似乎無法構成
49-58iˮഭᑢdίʆߕໝࡡ͏࿕୦ၾجܛ 除罪事由。然而,對於此項較直觀的法律論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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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則有不同看法,就此有兩點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