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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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深司法官根據現有華語民法學文獻所持的習慣                           業社群使用繼受而來的西方法面對本地的非國家
               概念雖然受到多元文化主義與法律多元主義的挑                           規範現象。也因此這些議題應該需要同一組概念
               戰,然而足以取而代之、具有可操作性的新概                            工具。是以絕大多數為漢族的法律專業人員面對
               念,無論名為習慣、具法效力之習慣或習慣法,                           基本法第30條第1項的議題時,不僅將觸及原住
               卻仍待開發。這個開發工作應當由重視規範性議                           民族的法主體性 ,同時也面對自身所屬群體的法
                                                                             3
               題的法學來承擔,而非將工作內容與責任一併                            主體性問題。
              「外包」至重視事實的掌握與描述的法律與社會研                               2則關於1945年前依所謂「舊慣」之臺灣漢人
               究或法律人類學等研究者社群。換言之,除了由                           繼承制度的司法院解釋中,大法官就面對了今日
               後者主導之法律或規範多元主義文獻,開發新習                           臺灣的法秩序如何安置跨越清、日與中華民國等
               慣概念過程中更應在法學文獻中尋找可能有用的                           3個政權這個難題。其棘手之處在於:制度存在於
               素材。                                             人們的實踐與認知中,但在基本權利層次存在例
                   本文希望說明一個新歷史法學(new histori-                  如對性別的差別待遇等難以透過民主程序治癒的
               cal jurisprudence)的立場有助於開發能在轉/譯                 正當性缺陷。關於選定繼承人的釋字第668號以
              (translate,在此同時使用翻譯與移轉兩義)原住                      及關於祭祀公業的釋字第728號的多數意見與個
               民族傳統規範進入國家法的語言時,實現「法律                           別意見書中,宗祧繼承究竟是被中華民國體制的
               中之永續多樣性」(sustainable diversity in law)或         民法廢除或單純使其喪失法律效果,1945年前臺
               複數法底支配(rule of laws)的習慣概念。比較法                   灣本島人男性在繼承法上的地位在規範上與事實
               學者H. P. Glenn主張的「法律中之永續多樣性」或                    上能否比擬形式上不適用之日本民法所規定的戶
              「複數法底支配」主旨在於使得經常被限縮於依國                           主,以及日本統治臺灣期間使親屬、繼承事項依
               家權力運作下之制定之規則所實踐的「法」治――                         「舊慣」之政策整體的評價等議題引起明顯的意
               即單數法底支配――也能參照屬於其他法律傳                            見分歧。即使存在國族認同的因素,這些分歧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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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在特定政治體內為非國家性質的規範 。換言                          然來自於在裁判活動中對法律進行整全性解釋,
               之,這是在追求系統性地整理出處多元的規範,                           從而如R. Dworkin所稱之整全法與歷史的關係,
               使這些規範成為有權機關及人員在適用時與私人                           是法律「සԱ຅ۃٙೊᓃცࠅٙᇍఖၾ˙όd͟
               在行動時可預見之原則或規則。對臺灣而言,西                           ତίක֐৛రཀ̘」。理解並克服這些分歧不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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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法具有第三者性,對臺灣人口中所有主要群體                           要臺灣漢人繼承實踐與日治時期實務與學說的知
               都是外來。而漢人群體絕大多數既不認為自己是                           識,也需要判斷何為法律上習慣的參照框架。此
               西方人或已幾乎完全西化,不認為臺灣社會屬於                           即討論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議題同時有益於思
               西方世界,也不曾如明治日本追求國家統治方式                           考臺灣漢人之法主體性問題的一例。
               與各種象徵的西化。西方法既「殖民」原住民族,                              本文所稱之新歷史法學的立場指:如同臺灣
               也同時在不同的脈絡下「殖民」臺灣漢人。這使                           漢人在日治時期的「舊慣」與原住民族傳統習慣,
               得追求上述兩個目標的行動意味著:落實憲法增                           判斷何為法律上習慣之參照框架本身也是歷史產
               修條文與基本法的法律技術不僅屬於較為限定、                           物此一認識為前提的立場。這個立場與F. C. von
               或許可被認為是專門科目之「原住民法」,更是臺                          Savigny等《歷史法學期刊》創辦者們在202年前
               灣法學中的一般性議題。因而若僅以是否任職於                           主張的「ʔπίҁΌࡈйeዹͭٙɛᗳԫيiவ
               原住民族專業法庭(股)、是否曾接受專庭(股)                          ̥݊Չʕɓࠦi̤ɓࠦۆ݊வԬԫيே᙮׵ɓ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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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需之教育訓練判斷有無參與討論的能力將使法                           һ৷ٙ዆᜗」看法在一定程度上相容 。但在法律史
               律專業人員陷於自我否定其專業能力的矛盾。判                           研究經過2個世紀的發展後,Savigny的客觀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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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斷一實踐方案之狹義合法性應屬法律專業工作的                           論語彙中的「һ৷」與「዆᜗」已非重點 。而是如
               核心能力之一。具體而言,基本法第30條第1項                          M. Dubber在Savigny後200年發行的另一本期刊
               與民法第1條、修訂後的民法第757條、乃至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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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籍清理條例與祭祀公業條例都是臺灣的法律專                             ͭjၽᝄࡡИ͏ૄІطʘൖԉ•dၽᝄࡡИ͏ૄج
                                                                 ኪ‘d1՜1ಂdࠫ81-8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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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lennʱйীሞəոϞ€chthonicجeˈ˄ܛجe                   R. Dworkin, Law’s Empire (1986), 227.
                 ̹͏جeͺ౶ᚆجe౷ஷجȅΙܓجၾኊ࢕جഃ                        5   F. C. von Savigny, Ueber den Zweck dieser Zeitschrift,
                 7ࡈෂ୕fᗫ׵ྼତ˜ልᅰجֵ˕ৣ™ٙীሞdsee H.                     1 Zeitschrift für Gesch. Rechtswiss. 1, at 3 (1815).
                 Patrick Glenn, Legal Traditions of the World: Sustain-  6   See J. Rückert, Idealismus, Jurisprudenz und Politik bei
                 able Diversity in Law (5 ed.)(2014), 361-385.   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1984), 23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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