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 - 臺灣原住民族法學期刊第一卷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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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自用滿五年」之法定要件,進而依法取得所有                          (年租金應依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之八以下定
               權,或者必須適用臺灣省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第                           之);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均得向主管機關申請
               7條第1項第1款:「山地人民對其所使用之山地                          調處,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不接受前項調處時,
               保留地,應按左列規定取得土地權利:一、農地                           得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但礦業權者得於提存地
               登記耕作權,於登記後繼續耕作滿十年時,無償                           價、租金或補償並申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先行使
               取得土地所有權。」便成為本案歷次訴願與行政訴                          用其土地(第45條至第47條)。
               訟之爭議關鍵點。        18
                                                               ɧeࡡИ͏ڭवήʿᘤุක೯הऒʿ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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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非原住民租用原住民保留地開礦之法源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條:「本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4條,
                                                               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
               公、民營企業或未具原住民身分者,在不妨礙國
                                                               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
               土保安、環境資源保育、原住民生計及原住民行
                                                              (市)政府(第1項)。有關農業事項,中央由行政
               政之原則下,為促進原住民保留地礦業之興辦,
                                                               院農業委員會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第2項)。
               得申請鄉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
                                                               本辦法之執行機關為鄉(鎮、市、區)公所(第3
               委員會」審查通過,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
                                                               項)。」若涉及於原住民保留地採礦,則依據礦業
               俟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興辦文件
                                                               法第5條:「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為執行本法
               後,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每一租期不得超過九
                                                               所定事項,經濟部得指定專責機關辦理。」此外,
               年,期滿後得依原規定程序申請續租。
                                                               礦場用地、原住民保留地、國家公園彼此之間,
               2. 礦業權者依法使用他人土地之法源                              亦可能發生重疊之情形,依據國家公園法第3條:
                   此外,礦業法第三章「礦業用地」之制度設
                                                              「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為此,1998年內
               計,亦使礦業權者為了開鑿井、隧、探採礦藏
                                                               政部、經濟部並會銜訂定及發布「國家公園區域
               或設置其他礦業上必要之各種工事,必要時得向
                                                               內礦業案件處理準則」,其中第3條規定:「礦業
               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就其必須使用之面積予以核
                                                               權者在國家公園區域內申請核定礦業用地時,應
               定後,依法使用他人土地(第43條、第44條);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有關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土地之使用經核定後,礦業權者為取得土地使用
                                                               另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
               權,應與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協議購用或租用






























                                        圖一 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流程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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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coia.gov.tw/web_tw/cms_subsidy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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