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7 - 原住民族文獻第14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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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的面貌。儘管如此,荷據時期的臺灣原住民的社會、經濟和文化的特點頗類似
                Redfield所講的「俚俗社會」。
                    本文擬透過荷蘭留下的文獻,探究臺灣原住民日常生活中所呈現的社會、經
                濟和宗教活動特點。經過荷蘭從1624年到1662年的統治,臺灣原住民的日常生活的

                「俚俗社會」在哪些方面受到影響而改變,此對於社會變遷之研究可提供一個解釋
                的線索。



                II.  對於臺灣原住民的認知


                    荷蘭人最早在1622年登陸小琉球島,遭當地原住民屠殺,引起荷蘭人報復,對
                該小島原住民進行數次殺戮,將島上原住民全數殺害,或者將其殘餘的少數族裔
                遷移到新港或放逐到巴達維亞(江樹生 1999:233-473,2002a:380;村上直次郎
                1970a:100)。

                    1624年,荷蘭人在臺窩灣(安平)登陸,招請當地原住民協助其使用砂及竹材
                開始築造城堡。原住民對於築城,最初表示善意,又為幫助而答應採伐竹料等物
                (漢人雖付予代價亦加以拒絕),原住民又招請荷人登陸至其住所,希望結交為朋
                友。後因漢人加以煽動,原住民即改變對荷人之態度,而以槍及矢襲擊前方伐竹之

                荷蘭士兵,射殺其中三人。原住民如此與荷蘭人交戰,其原因出自漢人。蓋漢人不
                喜原住民與荷人進行鹿皮貿易,而且不喜荷人在該地築城堡(村上直次郎 1970a:
                30-31)。
                    臺窩灣(安平)港附近有一個街區,原住民稱為蕭壠(Solang)(即今之佳
                里),居住人口少而又屬野蠻,其身長平均高於荷人,彼等裸體步行而不覺羞恥,

                在其私處遮以寬二十公分之圍腰布或「利連」之小布,對於外國人懷抱恐懼。該地
                婦人晝間不與其丈夫同處,而二、三人或四人共同居住,丈夫如欲與之相會,當往
                婦處相會,但需限在夜間。丈夫之住處距離其妻步行十五分鐘或半小時路程,因不
                使用蠟燭或油燈,故須在黑暗中步行,即使在家則將稻草點燃照明,與其妻子相聚

                似不准繼續二、三小時以上。
                    接待外人或友人,最高之禮節是帶至其妻住處餐聚,行至其妻住處附近,需派
                僕人前往通報,經其妻同意後,才能將友人帶至其妻家(村上直次郎 1970a:32)。
                顯然臺灣南部新港地區原住民採取母系社會,其他部落可能也是採母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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