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9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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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使其能以主體地位與其他行政主體或行政機關就原住民自治事項進行協調,而
得以落實自治目的。其次,前述不同行動者對於原住民自治事項可能採取的行為
與工具均必須加以檢視,這些是否能達成原住民族自治的目的。例如前述「部落
公法人設置辦法」草案中許多管制部落的標準,未必有助於自治達成,應有待檢
討。最後,上述草案中將其他行政機關委辦事項定為部落行政任務,是否可能加
重部落負擔以及混淆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區別,不無疑問,應重新加以考量較
為妥適。
伍、 結論
本文先從公法人的概念、功能與類型探討部落公法人,認為其應屬於新的公
法人類型。其次,檢視現行法規,探討部落公法人地位與功能,探討自治權利行
使、公共任務以及監督可能產生法律上的疑慮為何。最後則從憲法保障原住民族
自治權出發,探究對於部落公法人法制建構所產生指引自治的功能何在,分別就
自治權與行政任務為探討,並粗淺地藉由行政法學中的治理概念,分析與探討部
落公法人法制建構。
具體的研究結論如下:依據憲法增修條款原住民條款,應肯認該條係保障原
住民族集體自治權,因而在尚未以各族群作為主體實現自治權前,而以較小單位
的部落作為承載集體自治權主體,亦即,部落得作為基本權利主體而得對抗國家
不法侵害其自治權。部落公法人具有雙重性質,其作為權利主體一方面在原住民
族受憲法保障之集體權範圍內得主張基本權地位,另一方面為實現原住民族自治,
由部落履行自治行政任務。除了運用傳統行政法學方法探究部落公法人法制之外,
本文亦藉由新行政法學中的治理概念,檢視部落公法人法制建構應有的思考為何,
尤其是在憲法框架內,探究規範部落公法人的法制結構應以達成自治目的,而採
行不同的管制工具或行為標準。有論者認為部落公法人的法制設計藏有玄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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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於原住民族自治權利的實現,而質疑部落公法人制度 。本文認為部落公法人
制度的採取仍有利於憲法保障原住民族自治集體權實現,惟在具體法制建構上,
必須以上述方式檢視具體化的內容是否有助於自治目的的實現,應避免削足(自
治)適履(部落公法人)的情況出現。
52 參見,施正鋒,暗藏玄機的原住民部落法人化,
http://faculty.ndhu.edu.tw/~cfshih/politics%20observation/newspaper/20151221.html (最後瀏覽日:
201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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