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5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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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族很多都相鄰在一起的,就合併成立一個公法人。那排灣族與時俱進,本來八

                   個部落就合併成為一個部落,不然的話,問題還是很多。最後一個,我覺得,放
                   進去裡面的東西,一定要,真的要考慮到我們能力所及,所以就是說很多人鄉鎮
                   長一定會反對公法人,當然,因為會爭權嘛,所以大家必須要確認一個事情,就
                   是說,我們談部落自治、談原住民自治,絕對不是地方自治。它是在跟國家爭權,

                   為什麼?傳統自然資源的擁有、使用,土地的分享等,都不是地方自治的事務,
                   這些都是跟國家的基本政策是有關係的。
                        所以,我們部落要承擔這個東西,我們構成也真的是要好好思考。那我們其
                   實爭正要好好考慮。另外一個我必須要跟大家講就是說,人家對於同意權行使,

                   到現在一波的公法人,其實很多一般行政機關都認為它是一個政策執行的障礙,
                   所以我會覺得,大家一定要好好想一想,怎麼做政策行銷,讓大家知道這個是什
                   麼。人家問我,我不是原住民,但我現在在民政處,人家問我說你們那個同意制
                   度到底要怎麼樣行使,我說不要把它當作洪水猛獸。你就把它當作跟環評一樣經

                   過一個程序,但是大家都在想說,那都蘭部落怎麼會同意,你沒試你怎麼知道,
                   你沒有試怎麼知道。但是我覺得,政治行銷很重要。另外一個,諮詢部落同意那
                   個法規可能要修正,本來部落同意跟鄉鎮公所申請,然後費用與鄉鎮公所提供,
                   然後開完會以後由鄉公所備查。那你現在已經是公法人了,那你還要經過鄉公所,

                   那你不過是這樣的話,也等於是替鄉公所底下的單位,所以我大概提供這些想法,
                   請大家指教。

                   與談人陳朝建局長:

                        謝謝主持人與也謝謝論文發表人,還有我們在座各位論文發表人、與談人,
                   我們在座各位先進、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午安。很高興今天受邀來參加原住
                   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治的研討會。作為與談人,我今天被設定了一個任務,
                   主要是在於跟各位分享,我們地方自治團體或部落或部落公法人,它的一個權限、

                   它的一個任務到底有何不同?那針對這樣一個議題,主辦單位規劃了很多的主題。
                   那其中一個主題就是針對王教授的論文來作與談。那這個與談的過程中我請大家
                   想像一下,請大家回憶一下,我們原來的原住民族基本法裡頭,其實只有部落的
                   字眼,並沒有部落公法人的字眼。那倘若部落沒有公法人的資格,它是什麼?答

                   案也許是非法人團體。那非法人團體到底可不可以是一個權利義務主體?答案是
                   也可以。那為什麼我們會在部落之後又加了這個2-1條,增設了這個部落公法人,
                   是因為我們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3 條裡頭規定了,政府對原住民傳統的生物多樣
                   性跟智慧的創作應該予以保護,那相關的事項是要用法律來規範,那這個相關的

                   事項用法律來規範之後,我們有一部法律就叫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那在這個條例裡頭第六條根第七條就規定了智慧的創作要登記給誰?比如說要
                   登記給原住民族、要登記給部落,所以大家就在想,自然人要登記給一個法人,
                   就是要登記給一個原住民族、要登記給一個部落,所以反向回來,我們在去年才

                   會修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了部落公法人,那有了這個部落公法人之後,它會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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