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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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會有共識,第一個是祖靈的招喚——豐年祭,他真的會有共識;第二個是生死
與共的時候,就是不這麼做,我們部落大概就解體了,那個時候會有共識。多半
的時候是表面上有共識,實際上未必有共識,部落跟部落之間還會有算計;第三
個再請各位想像一下,如果我們再進一步來看待,鄉鎮市或者是山地原住民區作
為一個地方自治團體,它跟部落或部落公法人作為一個特殊的公法人,或者叫象
徵性的一個公法人,那它有什麼樣的一個差異點,會導致部落的長相,你會很關
心。比方我們現在有山地原住民的區,我們現在有山地鄉,那山地原住民的區跟
山地鄉和一般的市縣有什麼差別?
有四大差別,第一個就是絕對不會有勞工的行政權限,所以勞資之爭議的調
節歸誰,這個規市縣、這個規直轄市,這個歸中央。我可能說我部落不想要這個
權限,沒關係;第二個我們山地的原住民區跟山地的原住民鄉跟市縣和直轄市有
什麼差別?只有直轄市、只有市、只有縣才有都市計畫的權責,那我部落會想要
有都市計畫的權責嗎?甚至要拿回土地,這是另一個權限,那這個時候你就會高
度的跟市縣、跟直轄市之間又發生了如何緊張的關係;那第三個我跟這個縣,我
跟這個直轄市有什麼差別,叫經濟服務的事項,這個經濟服務的事項現階段只有
誰能做?是只有那個直轄市、縣市能做,那假如這些法律沒有突破,部落取得公
法人資格,它主要是做權利義務主體,不見得是行政主體。那第四個,我這個區
是自治區、是自治團體性質的區,它跟直轄市和縣市有什麼差別?叫水利行政,
水利的部分通通是歸直轄市、縣市這一級,部落沒有,但是部落也需要,那第四
個呢,是我部落或我的區本來就需要有垃圾清運處理的原則,現在是這個山地鄉
在做、現在是山地的原住民區在做,但是通常做不來,所謂的通常做不來是指,
向和平區很大,垃圾處理應該是自己來處理,那做不來它會用一個方式,大概堆
置在特定的山、湖,等到堆出問題了,再求助於直轄市政府。就是它的自治能量
會有一些問題產生。然後再來,部落要不要有一個財政的權限,要,那當你把部
落想像成亞於區也罷,跟區同等也罷,我們現在的區就有很多限制了,比如說不
能舉債,簡直是打折的地方自治團體,因為它不算是標準的鄉鎮市,它還略微打
折。這個現象如果再反應到部落,它又會出現一個問題,部落的資源即使取得公
法人之後,除了少數是它自由的財源之外,大部分是來自於區或鄉鎮市的挹注;
大部分是來自於縣或直轄市的挹注;大部分是來自於中央的挹注,那它到底能長
多大,這變成一個問號。那占用各位比較多的一些時間,有些細部的問題,就留
待以後如果有時間,再跟各位做一些與談、做一些分享,那以上,謝謝。
主持人董靜芬委員:
謝謝陳局長,非常感謝以上我們發表人跟與談人寶貴的意見,我們會好好收
下來,好好地研究。那以下我們開放以上三篇論文的討論,那我們請發言人於發
言前先自我介紹,然後再行提問,每人以三分鐘為上限,那結束前一分鐘我們會
按鈴一次,結束時按鈴兩次。那現在我們開放討論,請問現場的貴賓有沒有什麼
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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