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0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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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常非常多元的課責,就是我們現在講的多元課責。像我剛剛提到的那個加拿
大的一個例子,他把這個原住民族的基本的政府的事務切成十個等分,那這十個
項目都是未來課責的標的。但是到底裡面要苛責一些什麼東西,是可以跟原住民
團體坐下來去談的,然後談論完了之後,在落實到部落這個層次,因為剛是講一
個民族的層次,那部落這個層次跟它接受了哪些補助,那這個又是一個相互之間
可以談的。所以它是一個多層次的、持續一種治理的面相,而不是倒過來,它一
定要 fit in 到公法人這個體系,然後再 fit in 到某個項目,所以他們操作上比較先
是由下而上的,而不是由上而下的,當然某種程度上,因為我以前也是,雖然不
是在這棟啦,我們以前也是法律出生的,大概可以理解談這些德國的這些東西,
大概都是因為有很多德國的概念,公法人這個概念可能是來自於德國跟法國。但
是我想比較實際面對的狀況就是,問題就是我剛剛講的,你沒有辦法去阻止人不
去挑戰這個制度,當你要挑戰這個制度的時候,你馬上就面臨到一個問題,你到
底是要民事的法院去告,還是走訴願跟訴訟這個程序。我想如果從這個角度來看
的話,公法人如果就直接適用公法的規範的話,是不是反而比較好,而不需要再
造出第三類型,當然我可以理解,因為我們現在這個做法都是結果論,因為它竟
然已經叫公法人了,那我們就走公法這條路。因為我們不是在立法論裡面去討論
說到底要走公法人還是私法人,我很簡單的回應,那順便跟這個王老師提問一下,
謝謝您。
發表人王韻茹教授回應:
好,首先就德國學理或法國學理的部分,法國也沒有辦法幫忙,那德國的部
分他們的確沒有所謂的原住民族,但是他們只有少數民族,就是少入族群的問題,
但是他們少數族群的問題也不是透過像公法人這個情況。應該是這樣說啦,應該
是吳宗謀老師應該也有強調過,就是其實作為一個法人的概念或是公法人,其實
它有它歷史的背景。那就像我說的它最重要的想法就是他要從國家那樣的一體性
的權力裡面去脫離出來,它要跟國家權力有一個,你要說相互抗衡也可以,但是
我比較喜歡說它們是可以一起坐下來談說,像我有一個權力主體,你也是一個權
力主體,那我們就什麼樣的一個事情,我們要來做一個商量、討論,或者是形成
怎麼的法律關係,這個我覺得才是公法人概念的重點。那我覺得跟我們是採用,
就是借用這個概念要做什麼,應該是說不是因為因為它是德國學理或法國學理的
問題,而是它這個制度本身想要做的事情,到底對我們有沒有幫助。就像我自己
的結論覺得說,對我來講它就很像是鞋子,你現在要做原住民是不是,就是自己
原來的腳,你的腳要多大,你要受什麼樣的拘束,這個我們都可以討論。可是我
們今天做的這個鞋子,是因為你想要達成怎麼樣的目標。就是你原住民自治。但
是因為我們現在在這個所謂國家裡面,它有一個法秩序,那它就是一個框架,那
你今天用這個框架要框它的時候,那你就要小心,你不能夠就是去把叫削掉,我
不要這樣的自治就去配合公法人,剛好反過來。對我而言,我覺得公法人你要說
它是一個工具性的,另外一個部分是剛剛來老師們也講到說,其實我覺得這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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