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8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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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者 A:
大家好我是上一場的發表人賴俊兆,那我覺得這場的討論,因為我特別注意
到王老師最後面提到的,我們現在的部落公法人是一個新的類型,我覺得這個似
乎就從早上到現在,好像、也許不知道是不是一個解方啦。也就是我們一直掉入
比如說德國的學理,或者現在實務上這幾種類型。那如果這是一個類型,甚至連
結到憲法層次的原住民族自治的一個實踐的話,那我是想要進一步問的,也許是
像老師這樣子的一個見解。比如說像在蔡老師,你提到說目前的規劃包含這些子
法,好像在一些想像跟框架上,跟部落的想像不大一樣。那反過來如果它是一個
新的類型,也就是可以跳脫這些既有的想像跟框限的話,您覺得部落公法人制度,
它會不會有助於,也許是更大的原住民族自治的實現,也就是說我們先從部落先
做起嘛,比如說像現在都蘭能夠做的,透過這樣子一個跳脫既有類型、框架的一
個制度設計,讓都蘭可以先到制度化的一個自治,那朝向未來比如說阿美族,或
者說 16 族等等的自治。那也許這個部分也可以再進一步請問黃老師,就是您提
到特別針對課責這個部分、良善治理這個部分。那因為從部落的觀點來講,怎麼
樣課責、怎麼樣良善治理,是不是它也許也是像老師提到的,在最大程度尊重原
住民族自治,或部落意願的情況下來去處理,那我是想要進一步就等於上面老師
剛所提到的部分,再聽聽看老師的意見。另外附帶一個問題,是想要特別請教王
老師的,就是如果現在我們這個新的類型的公法人的制度,它畢竟是公法人,那
這種新的類型的公法人制度,它可能還是會面臨到,既有相關的公法規範,這跟
課責、監督、透明有關,比如說國賠法,這些公法規範,如果我們說部落公法人
是新的類型,那怎麼樣去避免馬上就要掉入,非得適用這些公法不可的一個可能
的困境,以上。
主持人董靜芬委員:
謝謝賴老師的提問,那等一下是不是麻煩由剛才提問的順序,由王老師、蔡
老師、黃老師依序來做回答。那我們先請王老師。
發表人王韻茹教授回應:
謝謝提問,應該說你要針對我的部分,就是說到底要不要適用一般性的公法
規範這件事情。我的基本想法是這樣,就像我說的它其實是有兩大塊,然後我自
己覺得說,如果每次行使行政,就是你為了要履行行政任務,你要去動用公權力
這個部分,那無論如何在那個部分上面,你可能會有,還是會有公法人規範的情
況,因為你已經在行使公權力啦,如果你要去履行行政任務,可是如果你是單純
的去行使集體知識權的那個領域的話,我自己認為在那個地方上,它就不一定是
說,一定要適用行政法。因為那個部分,老實說,照道理應該是沒有什麼公權力
的行使,因為那個很大多數的情況是透過部落會議的方式來做決定,應該是這個
情況啦,所以就那個部分我倒覺得應該不會有這麼困難,只是說我們現在的情況
是,到底什麼時候,應該說你要去它在進行一個個案之中,它是在行使行政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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