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1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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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誤解啦,就是它今天作為一個公法人跟作為私法人,不適決定它未來的作用,
它未來救濟的情況是以它發生法律關係作為重點,也就是說今天我們的部落成為
公法人,它可不可以去跟別人去訂一個私法契約,當然可以阿,如果你到時候去
租了辦公事,跟人家發生租約,難道到我們公法?當然也不是還是去民法。所以
重點是你跟別人發生法律關係的時候,你要用哪一種,那你做為公法人,你用了
比較好的做法就是,你現在就可以去跟團體去簽行政契約,那過去的時候你可能
就是用比方說向仲裁或是用委託的方式去委託這個私法人,如果部落是個私法人,
那它就必須要受委託行使公權力,那現在的情況是你在未來辦法的裡面,你擁有
的自治權限範圍內,那你自己就可以去行使這樣的權限,去跟別的行政主體去發
生法律關係,只是說你現在的情況,如果你涉及到公權力,到底還可不可以用私
權的方式,這個恐怕是有問題的沒有辦法,可是如果只是要去做私法上的法律關
係,這是部分還是可以去做啦,只是你現在就是一個權力主體,那你將來作為原
被告,都有當事人適格的情況,可能就是我們過去沒有這個資格,你當然就是用
非法人團體去做,這也 OK,但是現在的情況就是,現在就歸給部落公法人這樣
一個法人去做,就這樣。所以這個部分我倒覺得,你要說它就是一個媒介組織,
我自己的想法。
主持人董靜芬委員:
謝謝各位老師的提問與回應。另外,我跟各位介紹一位貴賓,我們立法院的
高潞委員,請各位掌聲歡迎!高潞委員百忙中也來到我們現場,一起來跟我們關
心部落公法人的問題。
因為我們明天還有一天的活動,最後還有還有圓桌論壇,各位可以回去想一
想後,把你的問題提到明天來一起討論,也希望各位能持續關心部落公法人的議
題,給我們更多的建議。那我們今天的會議就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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