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6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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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言
民國 102 年 7 月間,一位布農族原住民王光祿因為年邁的母親想吃野味,拿
著先前在溪邊撿到的改造長槍前往山區狩獵,獵得 1 隻長鬃山羊。因為長鬃山羊
屬於保育類野生動物,王光祿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7 月;又因為法院認為其撿拾
之改造長槍不屬於原住民傳統上所使用之自製獵槍,因而判處有期徒刑 3 年 2
月。
原住民族數十年來,努力向政府爭取回復並保障其本有之文化,也陸續獲得
回應。現行法制(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也逐漸重視原住
民族狩獵習慣,並納入成文法中。不過,在司法實務上,仍常見如王光祿那樣因
狩獵而被判刑的案例。原住民族仍然未能感受到自身的狩獵文化已經受到充分的
重視。
保障原住民族的狩獵文化,與「維護治安」、「環境保護」均屬國家的重要義
務,向來也被認為是相互衝突的命題。二者的調和,並非易事,也似乎是顧此失
彼,難以兼具。因此,前述將原住民族狩獵習慣成文化的立法內容,總是顯得捉
襟見肘。而原住民族在這片土地生活了數百年的時間,比起漢人還要長久,其生
活方式又是高度仰賴自然資源,對於社會秩序(維繫部落和平)及自然環境的追
求及保護,當有其運行已有之規則,並且受到族人共同遵受,而成為具有「法」
效力之規範。若我們要限制或開放原住民狩獵活動的實現、要調和原住民文化與
其他國家義務之衝突,前提都必須先瞭解原住民族的文化內涵(包含原住民族
「法」規範)。惟有原住民族文化面貌清晰了,我們才可能知道衝突在哪裡、調
和在哪裡,應如何兼顧兩者。
本文以下先簡要說明原住民族狩獵習慣在文化及憲法上之意義(下述貳),
再分析現行法對於原住民族狩獵之管制及司法實務上之運作狀況(下述參),最
後探討並呈現原住民狩獵活動的內涵,嘗試讓原住民狩獵文化的面貌更加清晰,
再提出現行法之規範盲點及立法原則建議(下述肆),並引出結論(下述伍)。
貳、 原住民族狩獵習慣概說
一、 原住民族狩獵習慣的內涵與意義
狩獵,是原住民族的重要傳統。而原住民族傳統的狩獵活動,從出獵前
到狩獵完畢後,都有非常多的儀式和禁忌,透過部落的集體意識、長輩的口述告
誡,被嚴格地遵循著。例如:出獵前必須先占卜,徵詢此次狩獵的兆頭。出發前
不可餵豬,避免身上沾染氣味被獵物嗅得。在出獵期間不可亂開玩笑、說大話、
不能談論獵得獵物的多寡、必須聽從獵隊領導的指示。每個部落都有自己的獵
區,若追補過程中,獵物跑到其他部落的獵區,就不可再繼續追逐下去。獵人的
親屬也必須遵守特定的禁忌,否則會影響山上的獵人。獵人返回部落時,獵物必
須要和族人分享,受贈的族人也要將祝福回饋給獵人……等等。由此可知,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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