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7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P. 247

狩獵活動是部落中的大事,是獵人與族人共同參與的活動。

                        狩獵活動可以培養對大自然應有的尊敬和感恩,也可以訓練族人強健的體魄
                   和征服大自然的膽識。一個部落中,若只有一個獵團,則獵團的首領就是頭目。
                   如果有數個獵團,有關部落的事則由首領們協議,其中最有才幹的首領容易掌握
                   實權。在狩獵行動中,可以顯示個人的才智、勇氣、體力、指揮能力等,從而賦

                   與領導者崇高的社會地位。換句話說,要成為勇士,除了出草之外,男子的勇武
                                                1
                   形象就建立在狩獵行為上。 此外,祖先們利用自然資源所累積下來的知識、與
                   土地共存共榮的智慧、族人的行為禁忌與社會規範,也會透過狩獵活動的具體實
                   踐過程中,代代傳承下去。

                        狩獵的最初目的在於提供日常生活肉類來源。但從前述之儀式和禁忌也可看
                   出,這項活動已逐漸發展成為具有複雜意義的社會行為。包含各部落社會間對於
                   獵場資源的協調應用、部落人際互動、泛靈信仰、個人能力的養成、成年識別等
                          2
                   意義。
                        直至今日,狩獵仍然具有不可忽視的意義。就日常生活而言,獵物可以提供
                   肉類來源。在原住民族節慶時,這些山產也代表著豐盛的一餐,若少了這些,就
                   會覺得食物不夠豐富。此外,狩獵也可以訓練獵人的體魄、耐力和膽識,因此也
                   是確認男人社會地位的重要標準。許多原住民至今仍然保有狩獵的習慣,並以成

                   為真正的獵人而自豪。
                   二、 原住民族之狩獵權
                        民國 38 年 5 月,就讀臺北師範學院之原住民青年在臺北組成「臺灣蓬萊民
                   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以「民族自覺、自治」為號召,爭取山地經濟及維護山

                   地文化的發展。其後,從 70 年代開始,從「還我土地」之原住民族保留地之爭
                   取、到原住民族的稱呼及「還我姓氏」等正名運動,原住民族爭取族群權益的社
                                          3
                   會運動如火如荼展開。   83 年第 3 次修憲,憲法增修條文中之「山胞」修正為「原
                   住民」。86 年第 4 次修憲,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增訂第 9 項、第 10 項(現行法

                   移列第 11、12 項),明文規定國家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之義務。隨
                   後又於 97 年制定「原住民族教育法」、民國 86 及 90 年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93 年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森林法」,將原住民族之習慣部分地
                   納入現行法制中。於 94 年又制定「原住民族基本法」。從上開立法歷程,可以看
                                                                                 4
                   出我國逐漸以法制承認我國社會上既有的多元文化與習慣。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
                   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第 12 項前段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



                   1   謝世忠等,《原住民族傳統習慣之調查、整理及評估納入現行法制第五期委託研究—布農族、
                   邵族》,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2008 年 12 月,頁 13。
                   2   王俊秀,《環境社會學的想像》,巨流,2001 年 8 月,頁 105。
                   3   李建良,〈淺說原住民族的憲法權利—若干初探性的想法〉,《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 47 期,
                   2003 年 6 月,頁 116。
                   4   關於臺灣原住民族權利的發展,可參考:蔡志偉,〈從客體到主體:臺灣原住民族法制與權利
                   發展〉,《臺大法學論叢第 40 卷特刊》,2011 年 10 月,頁 1499-1539。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