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8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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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

                   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明定國家保障原住民
                   地位、文化之義務。就我國憲法體系而言,上開規定之性質屬於基本國策,並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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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權,亦即該原住民族保障條款並不具有主觀公權利之效力。 然而,國家仍
                   然有依照基本國策所指示之目的或方針而作為之義務。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相關
                   法律,行政或司法機關在解釋適用相關規定時,仍有義務遵守上開憲法規範。

                        因應上開憲法規範,  94 年 2 月制定了原住民族基本法,依該法第 19 條規
                   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目的,得依法在原住民族地區從事獵
                   補野生動物之行為。

                        此外,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21 號一般性意見,也要求締約
                   國有義務保障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與大自然關係相連的文化價值觀和權利,防止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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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喪失維生方式、自然資源,乃至於最終的文化認同。 此一般性意見所宣示的內
                   容,隨著我國於 98 年批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將其內國法化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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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效力 ,我國立法、行政及司法機關,亦有遵守之義務。


                   參、        國家對原住民族狩獵活動規制之現況


                   一、 現行法對於原住民狩獵活動之限制
                   (一)  狩獵行為與其他法益之衝突
                   1、  環境權
                        環境權是 1960、70 年代新興的概念。其興起之原因在於,自歐洲工業、科

                   學革命以後的幾面年間,人類對於地球資源之探求、利用的能力與範圍越來越
                   廣,在大部分人充滿著信心,相信人類可以掌控大自然,克服一切困難時,開始
                   有人注意到人類快速挖掘自然資源,並生產出許多地球上原本不存在且可能危害
                   環境的物質,因而發出警訊。隨著環境的變化逐漸加大,越來越多人注意到自然

                   環境的保護與人類永續生存的關聯,聯合國於 1972 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召
                   開世界環境會議,發表「人類環境宣言」,「環境權」逐漸在各領域中成為研究的

                   5   李建良,前揭註 3,頁 123。劉建宏,〈原住民族之人權保障〉,《華岡法粹》,第 31 期,2004
                   年 5 月,頁 6-11;林明昕,〈原住民地位之保障作為「基本權利」或「基本國策」?〉,收錄於
                   《公法學的開拓線─理論、實務與體系之建構》,2006 年 9 月,頁 7-16。
                   6   第 21 號一般性意見書第 36 點:「締約國應採取措施,保證在行使參加文化生活的權利時充分
                   顧及文化生活價值觀,這種價值觀可能有強烈的族群性,或者說,只有原住民族作為一個群體才
                   能表現和享受。原住民族文化生活的強烈的族群性對於其生存、福祉和充分發展是不可或缺的,
                   並且包括對於其歷來擁有、佔有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或獲得的土地、領土和資源的權利。)原住民
                   族與其祖先的土地及其與大自然的關係相連的文化價值觀和權利應予尊重和保護,以防止其獨特
                   的生活方式受到侵蝕,包括喪失維生方式、自然資源,乃至最終的文化認同。因此,締約國必須
                   採取措施,確認和保護原住民族擁有、開發、控制和使用其公有土地、領土和資源的權利,並且,
                   如果未經他們的自由和知情同意而被以其他方式居住或使用,則應採取步驟歸還這些土地和領
                   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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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 2 條:「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
                   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第 3 條:「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
                   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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