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0 - 第七屆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國家法制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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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類野生動物可以申請許可後加以獵捕(§17)。而保育類野生動物則原則

                   禁止獵捕,只有當該保育類野生動物的數量超出環境容許量,或者基於學術研究
                   或教育目的,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可為之。(§18)違法獵捕一般類野生
                   動物,僅處行政罰鍰(§49);若違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則仍屬刑事犯罪(§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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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工具的限制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9 條規定,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炸藥、毒物、電氣、麻
                   醉物、網具、獵槍以外之槍械、陷阱等工具。若以禁止使用之方式獵捕一般類野
                   生動物,處行政罰鍰(§49);若屬保育類野生動物,則屬刑事犯罪(§41)。 另外,

                   槍砲彈藥刀械制管制條例對於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子彈均有管制,單純持有即構
                   成刑事犯罪(§8)。因此,原住民持有槍枝、子彈,亦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所規範之對象。
                        不過,面對原住民族重拾傳統文化的呼聲及權益爭取也開始受到重視,上開

                   法律的限制也有相應的調整。野生動物保育法在 93 年 2 月增訂第 21 條之 1,規
                   定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
                                                                                                13
                   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亦即將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祭儀而獵捕野生動物 之行
                   為,納入行政管制,並不適用刑罰之規定。此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在 90

                   年 11 月修正後,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或漁民未
                   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漁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 2 萬元以下罰
                   鍰,該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也將原住民在一定條件下持有自製獵槍、
                   漁槍之行為排除刑罰之適用。由此可知,隨著原住民族權利逐漸受到重視,國家
                   法制也開始將原住民族傳統習慣納入成文法中,在一定要件下予以除罪化。

                   二、 司法實務之適用情況
                        雖然國家公園法對於狩獵行為亦設有刑罰,但係以情節重大致引起嚴重損害
                   為要件。一般原住民狩獵行為較不致引起國家公園內的嚴重損害,因此,司法實

                   務上較少見原住民因狩獵而觸犯國家公園法刑罰規定者。較常見的犯罪,應屬違
                   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以下就分別從若干原住民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之
                   案件,呈現現今原住民族狩獵活動所受到的刑罰規制及其爭議。
                   (一)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原住民狩獵所使用之槍枝,多半具有相當程度之殺傷力,而屬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槍砲,其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
                   都構成刑事犯罪(§8)。但原住民供生活工具之用所製造或持有之自製獵槍,則





                   12   71 年制定之文化資產保存法將指定具有保存價值之動物亦列為自然文化景觀。若捕獵、網釣
                   指定之珍貴稀有動物者,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在 94 年文化資產保存法全文修正後,已
                   將動物排除在自然文化景觀之外。故目前原住民狩獵活動已非屬文化資產保存法所管制之行為。
                   13   本條所稱之「野生動物」是否包含「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僅止於「一般類野生動物」,尚有
                   爭議,尚後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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